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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安排与企业组织行为的效率问题刍议

  (四)在上述体制性问题的困境中,构建项目管理法所要求的“企业组织横向网络功能”,在实际上会形成对组织整体功能和职权的“横向分割”,其结果是对项目管理的失控和企业组织的总体协调水平的下降,加大了实行管理组织形式变革的成本,使企业不得不继续强化对传统管理方式的依赖,使项目管理法徒具虚名。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的状况,对企业组织管理行为效率的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对经济组织的效率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五、项目管理法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探索表明,企业组织的效率提高与完善,不能仅仅依赖领导者或企业成员的主观智慧和道义力量。即便是一件看似明了的管理方法移植和学习,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产权制度条件。对于国有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法的施行与产权体制缺陷的修正,是一个必然相关的问题。否则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组织管理行为的失范和效率递减问题。因此,国有施工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来培育和塑造组织创新与激励能力。当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逐步进行以下国企改革方面的工作:
  (一)建筑业作为一般竞争和劳动密集行业,应尽一切可能,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实行企业产权多元化,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让企业成为真正市场化的产权主体。
  (二)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市场化的行业管理体制,取消一切违反市场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非法行政干预,保护竞争,促进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规范交易。
  (三)进一步改进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促进专业化分工,鼓励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培育高技术专业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四)按照项目管理法的内在要求,进行组织管理行为的修正,改善内部控制,发挥经营资源和企业组织的效率。
  六、结语
  项目管理法与国有施工企业的改革取向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但是,在建筑业这样一个总体规模巨大而又包含着传统与现代全部内涵的产业里,验证某种组织行为模式有效性的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况且有关组织权变理论认为,在不同的权变参数条件下(如社会环境、体制、技术特性等),一般性的划分传统管理或现代管理方式,并不能自动说明组织行为在不同产权体制效应上的差异。然而,历经十多年的研讨和改革实践,项目管理法所包含的企业组织行为效率改善与管理创新的意义,已经让人们深刻地领悟到,一个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必须是以有效的产权安排为制度条件的,只是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需要人们付出更多的思考与努力。项目管理法本身或许不是解决企业组织行为的神话,但是由此引发的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契机,已经使我们完成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预演和发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曙色已经撒满并将继续照耀国企改革的漫漫征程!
  (原载《同源律师通讯》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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