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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

  五、诉讼费用担保和承担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作为原告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能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
  如果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势必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阻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发生,同时使被告能在原告败诉后获得补偿,规定诉讼费用担保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日本商法第267条第4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请求,命该股东提供担保。美国公司法第4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一般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只有在被告证明原告是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关于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的防范,还有另外一种立法体例。如我国台湾公司法215条规定:经终局判决确定原告败诉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如果最终胜诉,收益也归于公司而非股东。如果按照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股东诉讼时不但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一但败诉还要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原告来说风险太大,客观上妨害了股东行使代表诉讼的权利。所以有些国家将代表诉讼视为非财产权请求,如日本规定无论诉讼标的大小都按统一标准收取诉讼费。
  六、股东胜诉的权利
  为充分调动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提出代表诉讼的股东胜诉后,有权请求公司支付其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在美国现代判例法中,原告胜诉获得补偿的条件比早期已宽松许多,如不再要求只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获得财产利益时,原告才能得到补偿;只要公司从股东代表诉讼中获得了实质性利益,即使没有获得特定金额,胜诉的股东也可获得合理补偿,而这笔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通常较为丰厚。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很广,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他如反诉之提起、和解、管辖等都是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内容,在此就不再逐一介绍。
  七、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展望
  代表诉讼制是股东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如公司法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已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但实体民事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程序法律的保障,而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在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属空白,这就使得公司权利保护机制尚无法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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