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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到中国有限合伙立法发展的一点考虑

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到中国有限合伙立法发展的一点考虑


孙晔


【全文】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风险投资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发展较成熟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度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力。而这两者在我国又恰恰都是不完善的,因此以美国立法的规定为起点,来探讨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以及对于我国发展的启示是本文写作之动因。
  关键词:风险投资、有限合伙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成为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科技人员、投资家以及普通民众的关注,而风险投资体系正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系统,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离不开风险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被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所谓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或风险资本,又称创业资本,是指对未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项目(或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并以某种方式参与所投资项目(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所持有的权利以取得高额中长期受益。[i] 风险投资作为一国经济、科技和市场环境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创新创业精神、技术进步与成熟的商业性投资运作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设立目标是克服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而获取高额商业利润。因此作为一种高度商业性的投资活动,在考虑风险投资的制度设计时,需要结合风险投资的特点,[ii] 使得风险投资基金能够完全按照商业原则运作。[iii] 作为法学家,在考虑风险投资的运作时,最为重视的是风险投资的制度设计。美国作为世界风险投资成功之典范,从其成功经验来看,有限合伙这个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力。一个被理论和实践证实了的事实是,有限合伙是很适合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即使也许不是最合适的形式。
  所谓有限合伙,在美国法下,[iv] 指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v]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而采用有限合伙制度的创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具有有限合伙的一般法律特征外,在实践中也发展出了一些具体的特点:(1)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创业基金师担当,有限合伙人则通常是些享有税收优惠的养老基金、人寿基金、国外投资等;(2)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有限合伙人出资99%;(3)资本收回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盈利分配是20%和80%;(4)普通合伙人不能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前分得其在盈利中的份额。[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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