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9页。从所附的德文可以看出,这里梅先生所说的标的物其实就是客体。
[16]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17] 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8-19页。
[18] 比如,胡长清先生就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换言之,即法律行为之内容。”(见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第218页)。另李宜琛先生也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云者,行为人所企图实现之效果,亦即法律行为之内容也。”(李宜琛著:《民法总则》,第217页。)
[19] 有关条文详见赵文伎、徐立、朱曦译:《德国民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
[20]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21] 高清海著:《哲学的憧憬——<形而上学>的沉思》,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22] [英]利里安·弗斯特著:《浪漫主义》,李今译,昆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23] 如科沙克尔所说,“德国教授带着其所有的优缺点,趋向于理论上的,有些游离于世事的,以及其独有的教条主义进入了德国的法学院……而且直到今天还规定着他们的基本特点。”转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24] 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页。
[25] 沃尔夫,即Christian Wolff(1679-1754),德国基督教哲学家、数学家和科学家,以德国启蒙运动的代言人而出名。他认为,“上帝是‘纯粹的理性’,世界正像一架根据既定的规则合乎逻辑地运转起来的机器。”(见[英]利里安·弗斯特著:《浪漫主义》,第22页)美国学者艾伦·沃森对其在1750年初次出版的一部题为Institutiones juris naturae et gentium的著作进行了介绍(见[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141页)。而关于他的几何哲学思维模式的更详细介绍见[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193页。
[26] 薛军:“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 ”,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1-4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