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政改革进程中的矛盾小议——从个案监督到违宪审查
李晟
【全文】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历史与哲学的考察,对个案监督和违宪审查两项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从这两项具体制度的微观层面研究中国宪政体制的改革进程,论述了中国宪政体制不仅没有解决已存在的根本性矛盾,而且仍在制造新的矛盾的观点,并提出了矛盾的解决方法,即打破旧的宪政理论的束缚,通过宪政思想的理论创新,以新思路指导新体制的建设。
主题词:个案监督 违宪审查 宪政改革
自90年代以来,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有效的实施,并于1998年以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写入
宪法。要实现法治,首先是宪治,因此,完善宪政体制就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问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人大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实施、约束力软化成为宪政体制的主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我们着重考虑的是加强人大的监督能力,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个案监督等监督形式,基本走上了发展和推广的道路。”[1]这其中,个案监督最有代表性,发展也相当迅速,“经过理性的争鸣和系统的总结,人们终于就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达成了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如期地将制定个案监督的工作规范列入了立法议程,这表明个案监督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已经走上了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的前台。”[2]
个案监督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对其程序和方式进行规定,通过对实践的归纳,大致可总结为“对于司法机关办理的有疑问的重大案件,人大机关在诉讼的适当阶段启动监督程序,展开对案件的调查与审议,并做出约束司法机关的决议,纠正错误,追究有关违法责任。”[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体现了人大权力对司法的强势介入,将
宪法笼统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化、实践化。尽管有人质疑,“一部
宪法中同时对审判机关规定了两个监督机关,目的无非是把权力机关的监督置于宏观的层面上,而微观方面的‘个案’则交由检察院办理。”[4]因此人大不应介入个案。但个案监督正体现了“应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5]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又符合了广大群众对司法腐败的恐惧心理和对社会正义的强烈要求,因此得到了相当多的法律工作者的赞同与支持,它的发展自然是相当迅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