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犯罪,或其身上找到相关证据,此时,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二)在审判阶段。第一,对法官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如表明其身份的年龄、单位、住址等
问题,以及是否行使法定权利的问题,如是否申请回避等,不应享有沉默权。第二,如果检
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必须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的澄清时,此时,被告人仍
坚持沉默,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方指控成立。
当然,我们在设置沉默权的同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既应避免固步自封的“法治保守主
义”,又要防止不切实际的“法治浪漫主义”。对于目前设置沉默权制度的一些障碍应排
除。为此,笔者还建议:(一)建立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独立的羁押管理机制,主要尽量避
免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机关直接控制。对他们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禁止超期羁押,其有
关权利的行使可以由其委托律师进行。
(二)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除了落实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外,我国律师
帮助权应当逐步扩大到: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到场,申请对嫌疑人进行全面身体检查;
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而予以取保或释放;进行辩护调查,申请法院调查,保
全证据等等。
(三)出台证据立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建立自白证据排除规则。
(四)努力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改进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注重调查研究,用科学的
策略来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适当调查传统的法律观念,克服人们的思想障碍。
六、余论
今天,我们自然应当注重如何有效地利用本土资源,注重研究中国的民情,中国人的正义准
则,中国人的秩序期待,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以便在设计能够公正而有效地调整我们这个社
会中各种关系的司法制度时有所依凭。[15]不过,我们宁愿把注意利用本土资源称为一种学
术上研究真实问题的立场和追求,而不是对于“外来资源”的排拒。同时,我们对于轻言国
外相关制度与观念不符中国情况的态度颇不以为然。百年来我们用于认真的制度建设的时间
毕竟太短,而文化的融合却需要非功利心态的努力,需要对于各种知识与不同社会进行不抱
偏见的仔细研究,需要更长时间。最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结构毕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
们制度的价值导向已经无可挽回的朝向了法治和民主政治。法治和民主政治本身并不是一些
僵硬的目标,而是改变那些明显不合理的现实的努力过程,参照国外的有关观念和制度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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