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看法与“行外”看法
魏晓明
【全文】
“外行”看法与“行外“看法
“行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俗语
在一位北大教授的课堂上,笔者曾经听到过这样一则笑话。说是在人大的某一次会议上,当大家正为一项新的法律草案(可能是民法)讨论得火热的时候,突然有位老先生(不像法律人)站起来说,现在的工作太不像话了!大伙当然是目瞪口呆,忙问其中的缘由。老先生顺手拿起草案本,指着其中的一行,生气地说,太不像话了嘛!连打字的工作也这么差,这儿明明是“标的数量”竟然打成了“标的的数量”
座下自然一片哄然。
“标的”当然是法律上的术语,难怪这位老先生闹笑话。
笑话终究是笑话,但是其中的道理并非就不成道理。实际上,在人大的立法过程中,“外行”对法律的隔膜和误解,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外行“误导”法律的事迹,在今天已不是一两个专家所呼吁的,这种误解,对于始终被视为“幼稚”的法律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应该算是一门精细的科学化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执牛刀耳”。法律的这种特性,也许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体现。首先是法律所具有的高度技术性,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更有异乎寻常的要求。因而法律的实施者不但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甚至它还要求法官在个人品质上要形成“不偏不倚”“不屈不骄”的“完人形象”。所以,没有经过严格训练的人,是不能成为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内行人,也应该是法律不欢迎的人。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不具有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的法官或律师,会对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也不敢奢望这样形成的判决结果会体现多少正义。
其次,法律所担负的特殊的社会功能,决定了法律对专业技术的要求。正如贺卫方先生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中所揭示的那样,法官和医生的差别在于,“医生把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常常把一个人往阎王那里送”,因为法官决定的不但是一个人的自由或权利,甚至生命。相比较,“医生的行为通常涉及到病人,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基于以上的技术性考虑,法律及其运作不但要实现规范化和高度的职业化,而且法律要独立于其他部门和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一直被学者们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