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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基础分析

  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还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指导方面。社会中介力量,例如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于企业的积极发展作用突出,这一点已为国外公司所重视,但对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新兴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来说,利用外界力量的思路并不清晰,因此行业协会有必要在这一方面对此类企业进行引导和帮助。
  第三,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服务。主要体现在帮助企业培训人才,研究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等方面,国内的诸多论著已经详细地进行了说明和阐释。众所周知,行业协会对于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成为了各国在WTO体制下降低和约束关税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非关税壁垒,这对于充分利用WTO规则,有条件,有限度、有针对性的保护国内产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协助政府制订并积极实施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学者提出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把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言人、代理人、代表人,就必然面临把政府管理经济以寻求的社会利益和企业经营业务以追求的自身利益推向了相对对立的角色上,这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是不合适的。行业协会不是企业的代表,也不是政府的“密探”,而是中介组织,是联合起来的企业力量,是来源于企业又独立于企业的行政角色,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协调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协助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也只有这样才能主动的富有创造性的充分贯彻执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五,把企业的意见和信息反馈给政府。“承上启下”既为行业协会的特征,如果仅仅存在与政府之间的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仅仅存在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而不充分发挥信息反馈的职能,行业协会就无法得到企业的拥护和支持,其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发挥。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例如国外就有学者指出,面对全球化进程的挑战,政府管理的新的思路是“政府公司化”,倡导政府需要增加磋商才能获得政府指令的实际执行。 这种观点是否过激,在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答案是肯定的。但企业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以对他们合理的方式配合政府管理,实现法律希望的结果,产业也更加需要成为计划和管制过程的一部分,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因此,行业协会的职能也应该在其不断发展中进一步的扩大和完善,形成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以理解政府并贴近企业的方式,同时也是更有效率的方式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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