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斯的研究表明群体中有两个主要的领导类型:工具型领导,即力图指导群体朝它的目标走;表意型领导,即寻求创造群体的团结和维持群体的协调。他同时强调,两种形式的领导对群体的成功来说都是需要的。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前者的领导职能,而后者则应交给行业协会去实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企业积极性受到抑制的弊端不是政府管理存在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是计划体制导致了政府的管理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不是把政府推到市场管理的次要层面,更不是全盘否定政府直接插手经济管理的重要意义,而是如何把政府对于市场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落到实处,如何切实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承接是方法之一:承接的不是政府“下放”的管理权限,而是承上启下,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执行人,发挥国家经济管理的中间层次的作用。政府和行业协会在这一方面应该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
(四)行业协会的决策程序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相对于协调、联络、指导、服务、咨询等职能来说是次要的,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必然制约行业协会对某一问题进行决策。如果说行业协会有所谓的决策权,那么也是从发动和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共同面对的问题进行讨论,促进形成一致性的决议的角度来界定的。因此,行业协会的决策程序不同于组织更加严密的团体,例如公司、财团等,应显现出以研究为任务取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特征。在一个有影响的研究中,罗伯特•贝尔斯与弗雷德•斯多特贝克(Fred Strodtbeck)(1951) 发现,群体决策应有四个明确的阶段:1,定向阶段,群体被引到问题上来,并对一些事实进行分析;2,评估阶段,成员对问题进行估计,并对其他人的观点作出反应;3,解决阶段,成员通过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4,缓和阶段,成员试图缓和在决定出现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产生的紧张和不友好局面。行业协会完善的组织结构和成员之间活跃的追求利益的互动关系最终将形成决议,行业协会本身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从上述四个阶段来分析,显而易见,主要应集中在引导、组织、促进、协调等方面。
因此,除了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例如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解决大企业形成的行业垄断等情况下,需要由行业协会主持外,在更多的场合,决策应该由单个企业之间来完成,涉及的是企业决策和谈判程序问题,本文中,笔者就不赘述了。
二、行业协会的定义及职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业协会的定义,是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企业联合而成的一种社会经济联合体,对内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冲突,维护和促进共同发展,对外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以促进政府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协助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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