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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基础分析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是一个群体,群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是行业协会正常、有序、积极发展的前提条件。行业协会的建立不是为了给企业另外设立一个“管家婆”,虽然这也是协会的职能之一,但更主要的是能够群策群力,集体协商以解决群体所面临的问题或单个成员无法解决的困难。两个成员之间、一个成员与多个成员间,一个成员与集体间的互动都是可以选择的模式。这种群体关系常被功能主义者称为社会系统。所谓社会系统,最重要的一点是“每一部分都为整体作出贡献,而整体又大于部分之和。当系统中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时,系统中的所有其他要素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有些学者在论述行业协会的职能时,局限在行业协会承接政府下放的管理职能,虽然采用了“行业自主协调”这个概念作为概括, 但究其内容,仍然把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一个独立于其组成成员的部门看待,而忽视了成员之间在行业协会内部的互动关系,这似乎是一个缺陷。
  (二)行业协会的内部关系。
  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根本性质之后,就面临如何构建框架的问题了,也就是如何合理组织、形成行业协会与组成成员(主要是企业)之间,组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
  同样让我们回归的社会学,去寻找行业协会的本源。就整体而言,群体的基本结构可以是丰富多采的,“它们既可以像排队等待的购物者那样松散,也可以像每一成员都有特定任务的野战排那样结构严密” 。采取何种形式的结构应该依据行业协会划分的不同标准、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的特点和行业协会的主要目标而定。在这一点上应该充分发挥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在现阶段,无论我国的实践领域或是学术领域都提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然后层层选举、提名形成理事会、秘书长、秘书会及职能部门。这种形式固然权责明确,但是,笔者认为仍是存在缺陷的: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群体,虽然应该具有某些位置能够使某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与行政机关的管理严格区分,后者是必须服从的命令,而前者充其量只是建议和要求,不具有行政管理所生而有之的惩罚机制。“行业协会应提供一种非科层的平等的沟通网络” ,引导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自愿组织起来,自愿约束自己,自愿规制任性行为应该成为行业协会构建的基本理念。因此,行业协会中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更确切的说应该是最高服务机关,最高执行机关。
  其次,笔者并无意于否认层级形式的行业协会的存在的合理性。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选择何种形式的结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组成成员的要求确立,任何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对于行业协会体系的建立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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