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实际上是一个更高的境界。具体的案例,信息都是非常确定。但是当案例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时,观察的视角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有一种非常奇特的发现,大量案例各个属性之间的关系往往随着观察视角的变化而改变,事实随着你的看法而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具有可塑性。简单的可塑性,从新的视角观察到的新类型,实际上是从新的划分当中看到新的事实和新的意义。这就是一种创造的过程,一种发现的过程。研究的结果又都是一个新、耐人寻味的研究的起点。那么,这些研究需要大量的案例行,需要量化的分析工具行,当然要有你的学术视角。不难看出,研究者有多丰富的理论视角,研究对象就有多丰富的意义。大体上,我就想先说这三个问题,恭请大家指正。(掌声)
陈教授:刚才白教授就这个“案例与学术研究问题”题目,发表了非常精彩的报告。下面,我们进入到评议阶段,首先请吴志攀教授来做发言。
吴教授:白老师做的这个研究,它给老师和同学带来的新的研究方法、新的视角。法学教学,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都有这样两个倾向。一个倾向,大概70%都是用案例来进行培育、教学的,因为法官和律师,他们对案例非常重视。另外30%是从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哲学、政治学来进行分析的。这两点我们都有不足,在追赶,现在很多的做法已经带来了新的突破,像白教授做的这个案例库,是新的研究方法,借助于社会学的软件包,用统计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他不是对一个案例的经济学分析,他是研究大量的案例,就有统计学上的意义,这个工作就非常有意义。特别感谢白老师给大家办了大好事。谢谢。
梁教授:案例教学一直是我们所提倡的,但是我们始终没有正式开展起来,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缺乏收集案例的渠道。因为大部分法官现在还不具备进行完整的推理、说理以及相关的素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案例教学还会受到限制。前不久,储槐植老师在法制日报上发了一篇小文章,他建议从
刑法案例中提炼出一些
刑法解释的规则,研究案例并从中提炼一些规则来进行学术创新,我是认同的,但是白老师讲案例是微缩的法治,案例是活生生的法典,是看到见、摸得着的规则,我还是有一些想法。法治有法治本身的含义,一个国家有案例,有案例不见得有法治,在这个问题上判例和案例还是要有所区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