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的原则。
1.突破属地原则。传统工业产权,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它的根基已被削弱。因特网的发展,使地域性的概念逐渐淡化,对驰名商标跨国境的扩大保护,是保护全球化的先声,先进的商标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加强这一趋势。
2.保护合理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保护的扩大是有条件的,仅限于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当主张驰名商标保护者的商标并没有注册,即仅仅依靠“使用”或者“宣传”而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仍须是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否则,驰名商标不能在其所标识的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受到保护,即不能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中受到绝对保护。该项规定,起到了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力的作用,维护了其他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二) 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淡化可以严重侵蚀商标区别性和广告价值,对于一个驰名商标而言,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导致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防止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被玷污或降低 。正如淡化理论创始人汤姆斯E·史密斯(Thomas E·Smith)指出的,“如果法院允许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由此可见,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的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反淡化所依据的信誉价值,其根本目的禁止竞争者(生产与驰名商标所标识商品相同或相似商品者)从驰名商标的声誉中不正当获利
因此,从立法角度考虑,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使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纳入其中成为一项独立制度,也可以单独制定《商标反淡化保护法》作为经济法律中的组成部分,使之超越现行《
商标法》,使驰名商标的保护高于普通法的保护。同时,强化市场行为者的维权益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尤其是商标意识,才是解决驰名商标淡化的根本所在。
(三)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其成为网络经济中被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那么网络虚拟社会中也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被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因此,域名和驰名商标的冲突通常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将某个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因而剥夺了该商标所有人在网络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从而通过向该商标所有人转售此域名而获取利益;或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从而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及消费者的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我国尚无明文规定域名构成驰名商标的冲突对象,因此,我们可参照上述观点。并且,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注册的,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该驰名商标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