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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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我们不仅可以借鉴国际公约及外国的成功经验,还可以通过法律原则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规制,并且可通过反淡化保护、网上域名保护等方面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驰名商标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 TRIPIS协议 淡化 域名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WELL-KNOWN 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一)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二)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与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
(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情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约,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保护及商标使用中的保护两方面。《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 :
1.本联盟各国承诺,当某一商标已经成为本公约受益人所有,且已被有关注册或者使用国主管部门视为该国驰名商标时,若另一商标构成对此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足以造成误认,在其本国立法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之请求,驳回或者撤销后一商标之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上。当一商标之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任何此种商标之复制或者模仿,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此等规定亦适用。
2.自一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此种商标注册之请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之期限得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
3.当一商标之注册或者使用有恶意时,此种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之请求不应有时间限制。
1994年4月,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将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了服务商标,并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进一步延伸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