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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法律问题变迁之考察与反思

          
  五、 无结论后的反思
  当把最后一块“面纱”揭开之后,我们发现,再回归本文开始的疑问似乎是没有多大意义了,因为我们几乎都无法在“变”和“未变”中得出一个比较确定的结论。因为从对债务双方当事人地位、债务强制履行的有效性考察来看,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但这些变迁的背后影藏的是同一个导演,即:中国社会在过去六十多年所经历的从“乡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艰难历程。所以说其“艰难”,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乡土性的顽固抵抗所致。由于中国社会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几乎可以完全肯定仍有许多的地区在债的履行方面依然遵守着习俗和传统的支配,尽管这种习俗和传统与杨白劳所处的时候已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其本质上仍是“礼”3,这种意义而言它是不变的。所以说,对于债的履行的法律问题是否变的回答只能是如此概括:确已改变,但未全变,还在变。
  这种“变”是由于人们对更加优良秩序的追求,因为秩序是社会的共同需要。然而,“秩序不是人们从外部向社会施加的压力,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4 为了这种平衡,我们从封建的“礼”走向现代的“法”,却依然未能构建一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平衡。这就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后我们不得不反思的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今天“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展自由。”5可是立法者将这种自由的法律理念的着重点置于对债务人地位的尊重,却忽略了“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能为未经有意识设计的东西提供生长的机会,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起有益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那些自由生长出来的制度。”并且,“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受传统约束的社会”6正是这种价值选择的严重偏向导致“礼”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一无例外地被漠视和抛弃。
  当我们终于不得不承认我们制度创新未成,而制度的缺陷已显之后,我们也就不得不再次以一种宽容之心来反观生于斯长于斯的“礼”,除去其体现封建性的残酷和野蛮之外,7它是不是还有点实在,有点可爱呢?可胸怀着神圣法治理想的人们却依然倘徉于这样一种诗意的追求之中:或许,远方的东西/对我们来说,都有一种诱惑/不是诱惑于美丽/就是诱惑于传说。8
  “美丽”和“传说”能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吗?
  债务履行法律问题变迁之考察与反思
     ——从《白毛女》的重新解读开始
  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今儿你欠我的帐,说到天上也要还呀!
             —-——《白毛女》中黄世仁语
  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慈善”或是“见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
  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一、可曾改变?
  从《白毛女》所描述的二十世纪至今已有六十余年了。六十年,变革迭出,云卷云舒;六十年,新旧天地,沧海桑田。从历史的进度来理解债务履行法律问题是否变迁无疑是显而易见的,似乎本文的探讨是没有必要、不具意义的。因为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所以,肯定地说,债务履行中的法律问题的变迁必然有过。而明眼人极易举出的例子是如今赊帐的怕欠帐的,而在《白毛女》中,杨白劳是怕极了黄世仁,也就是说,债务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2同时,当前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呆帐、死帐以及法院关于债务关系判决履行难的问题,与《白毛女》中黄世仁私力救济的效力形成极大的反差,这似乎可成为债务履行问题变迁的又一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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