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一翻脸)好,那咱们打开窗子说亮话,老杨把喜儿卖给咱们少东家了,这是文书,(掏出文书)老杨按了手印的,天理人情都摆在这里……
…………
赵:穆先生,……这道理也太说不过去了,孩子爹才死了,大年初一就来拉人走!
穆:什么叫理,(指文书)这就是理。少管闲事。
婶:穆先生,你叫孩子送她爹入了土再……
…………
婶:穆先生,我求求你,叫孩子给她爹带个孝吧!
穆:好,带个孝!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大叔、王大婶等年纪较大者的“求情”是非常有礼貌的,总是先敬称一声:穆先生。如果这不能解释为是因为他们理屈气短的话,那至少可以认定的是,他们都认为穆仁智的手中文书(债的发生根据)是有理的,具有正当性。而众人的抗辩也只能是求“情”,而不是求“理”。他们的抗辩目的也只是为了迟延履行,并没有否定其文书的效力。他们抗辩的理由也是孝道的内容。如“孩子爹才死了”“送她爹入土”、“带个孝”之类的东西。穆仁智却也作出了让步同意让喜儿带个孝。可见,众人都认同“文书按了手印就有效”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只有用“孝道”这样的习俗来抗辩才有效,是因为两者在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那就是,两者都是习惯或传统。费孝通先生称之为“礼”,并认为在乡土社会中实际起着“法”的作用。1 既然如此,那么黄世仁这种追债行为确实是依“法”而为的行为。这也是债务人杨白劳等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原因。如杨白劳不愿按手印以喜儿抵债时说:“我……我……我找个说话的地方去!”(欲冲出门去)。而穆仁智的反映是:(拍案)“那里说话去!县长和咱们少东家是朋友,这就是衙门口,你到哪里说话去!”这里固然表明地主阶级联合对农民的压迫,却也同样表明了农村中地主阶级对司法权的事实上的垄断。这种状况的形成还是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单位是村落,孤立、隔膜是村和村之间关系来说的。”再加之中国社会的“差别格局”,导致了单一村落中地主占有了司法权。2而杨白劳等人所处的杨格村地处河北西北部的偏远农村,再加上当时的战争环境动荡不安,中央或上层的权力难以渗透到这些地区,所以当权者选择黄世仁这样的同阶层的人来贯彻其统治是必然的。3“ 此外,后革命国家还竭力把社区宗族调解制度化,以扩展自己的的影响力。过去调解者因事而定,此时政府都要求专设官员负责调整事务,并由社区干部组成半正式的调解委员会配合其工作。这种农村调解组织构成了中国司法中一种新型的第三领域。”4 所以,如果是非战争时期的话,假定杨格村没有完全隔绝,那么其司法权中至少是有一部分(即国家主权支配和个体意思自治之外的第三领域)是实际上被黄世仁控制的;而在战争时期完全隔绝的状态下,那么其司法权就全部被黄世仁所控制。可见,杨格村的司法机关确实是黄府。行笔至此,我们才对黄世仁的“私力救济”如此的有效而恍然大悟。因为他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司法救济,是基于他自己所拥有的“司法权”,以“礼”这种“法”为依据,以武装力量(其打手)为后盾的公力救济。
但是,这还是不能消除我们的另一个困惑,为什么今天我们的司法救济往往没有效果 ?5 有的学者认为是由于当今社会财产和人员的流动性所致,有些人逃债不仅可以“跑了和尚”,甚至可能连“庙都跑了。”6笔者赞同这是履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但也认为这只是不充分、非主要的原因。因为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作为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法律必然受到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是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我们就必须抓住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而这还是不能脱离问题本身所处的范畴。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我国加速经济领域的法律移植,这种移植过程中注重了对于个体独立性及意愿性的保护,更加尊重个人自由。这是经济生活对于债的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而“同培育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相比,一个蒙昧未开化社会的行为规则便更为具体:它们不仅划定个人可以自己决定其行为的领域,而且往往也具体规定了,为了达到一定的结果,应该如何去行动,或者在一定的地点、一定的时间该做行为。”1这可能是黄世仁的以“礼”为依据的手段更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礼”无所不在,而如今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却明显的幼稚,存在着价值的缺陷。如只要不赖帐,而想方设法不还债在我国是绝对不构成诈骗罪的,那么没有刑罚权的强力后盾,债权人处于非常虚弱的地位。或许,这种法律规制的不均衡是源于对封建社会中债务双方不均衡的一种纠正,但无疑它又走向了另一个误区,以致“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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