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不是,事实上杨白劳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必须从与债相关的社会原因去理解。从我们今天关于债的原理去理解杨、黄之间的债务关系,有以下几方面的瑕疵。一是,从债务的发生原因来看,杨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订立不具有合意性。杨白劳欠的是“租子”,这说明他的收成不好,如果还了债,自己就得挨饿,这种债务关系是为生计所迫。一方当事人连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都没有,也就不可能有真实的合意。二是,从债的内容来看显失公正。如杨白劳实际上是总共借了十块钱帐,但是通过驴打滚利滚利变成了二十五块五毛。三是,从债务履行标的的变更来看,杨白劳也处于弱势地位。如黄世仁提出以喜儿抵债时,杨白劳的抗辩仅仅是以“喜儿是我的命根子,父女两死不能离”,“喜儿这孩子是我的命,她三岁上就了娘,我一泡屎一泡尿把她拉扯大……我怎么也不能离了她”等完全是情感性的话语来试图对黄世仁动之以情,却并不能说出当时法律上的理由甚至是当时道德上的理由来抗辩,这也可以表明,在当时,处于优势的债权人可能有这种债务人无力履行的情况下变更债的履行标的权利。
另外,值得探讨的关键之处是,杨白劳的行为是否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逃债”呢?笔者拙见,杨白劳年末出走的行为其实并不是我们今天法律意义上所理解的“逃债”,而仅仅是“躲帐”而已。今天的逃债行为会有导致债权人超过诉讼期限丧失胜诉权的可能,而杨白劳的行为只能是拖长了一年的履行期限,没有其他任何导致不还债的可能。正如费孝通所言:“乡土社会在地方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生活是终老是乡。”1 这就表明,杨白劳不具有远走他乡来完全不履行债务这种意义上“逃债”的可能。如杨白劳之友赵大叔建议到口外时,杨白劳叹道:“哪里?口外去?唉,穷家难舍,热土难离呀,到了外头还不是要饿死。”正是农民的这种乡土性使黄世仁有了放心让农民去“躲帐”,而不怕农民一走了之完全逃债的习惯性思维。所以,如果一定要在话语上把杨白劳的行为也归为“逃债”的话,他的行为只能是生存压力下“绝望的逃债”,而与我们今天许多债务人无所畏惧的“自得其乐的逃债”实在是天壤之别。
所以说,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确实已经改变,而这一改变并不能简单地从“逃债”或“不逃债”的现象中得出结论。这一结论的得出只能是从社会制度的变迁导致个人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中发掘,因为经济上的独立性才有可能产生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四、债务履行的有效性考
在《白毛女》中,当债务人杨白劳多次“躲帐”后,债权人黄世仁最后依靠私力救济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而今天我们的债权人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甚至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都未必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本文关于债务履行有效性问题探讨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黄世仁的私力救济会如此有效?并且是在变更了债的履行标的的情形下。对旧社会苦大仇深的人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黄世仁是地主,他有打手。确实如此,如第一幕第四场穆仁智来带喜儿时,王大春和李栓试图反抗,但是打手们上去以盒子枪对住了他们制止了他们的反抗。但是仅仅限于这一点理解显然是不够充分的。因为采取这种强制的暴力手段并不是黄世仁追债所首位依赖的。如在第一幕第二场他吩呼穆仁智初一去带喜儿时就说:“还有,千万不要把风声闹大了,大年初一,不大好,给那些穷人们闹出去,有理也说不清,有人问就说老太太要看看喜儿,领喜儿来给老太太拜年的。”可见黄世仁始终是认为他的行为是有理的,这也就是说他即使使用武力也不是不具正当性,只是怕与穷人矛盾激化而采取一些策略性的行为来实现债权。那么,黄世仁是否真的有理呢?我们可以从穆仁智带走喜儿过程中的对白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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