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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直面性骚扰

法律直面性骚扰


梁京华


【全文】
  法律直面性骚扰
  一 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
  据2001年11月20日“四川在线”载的一篇题为 “性骚扰叫板法律空白”的文章报道,近期播出的央视《新闻调查》节目对性骚扰问题就深圳市浦田区一教师骚扰女生事件和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在西安立案)进行了透视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呈现空白状态,受害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出现司法尴尬。
  中国社科院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性骚扰问题广泛而严重。接受调查的169名妇女中,142人遭受过性骚扰;107人遭到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152人知道周围其他女性受到过性骚扰。我国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相对比较严重,119人曾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的异性抚摸,占到被访者的70%多;102人在公共场所遭到过异性以性事为内容的玩笑、谈论、辱骂,占60%多;81人在工作场所遭到过男性同事、领导(上司)以性事为内容的谈笑、辱骂等,占47.93%。深圳当地的一项调查透露,深圳逾40%的女性曾被“性骚扰”。另据专家介绍,常乘公交车的女性六成亲身经历或目睹性骚扰。
  性骚扰危害后果严重。它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尊严,特别在我国由于传统心理的影响,给受害者造成无形的精神压力,还可能引起心理伤害和疾病,成为危害女性就业和生活的社会毒瘤。性骚扰还会危及婚姻,使受害者沉郁,继而影响工作效率。它使受骚扰的病人病情加重,使受骚扰的学生成绩下降等。
  我国存在反性骚扰法律空白。现有法律条文与性骚扰最为靠近的是新《刑法》第237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妇女或者污辱妇女的,可以视其情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但是性骚扰一般不表现为强制手段,也不使人身自由受到伤害,所以这两条对性骚扰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四)项中有关“侮辱妇女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的规定,虽然可以对准某些骚扰,但其是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大量存在的骚扰行为效力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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