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媒体法”——崭新的开端:
1997年8月1日,德国开始实施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计算机网络的服务与使用的法律——“多媒体法”32 。在有关ISP责任方面,“多媒体法”根据德国可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定对于网络上的信息内容,根据不同情况,ISP承担不同的责任。
首先,ISP应对自己制作提供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对于来自他人的信息,如果ISP知道他人制作的信息内容,能够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当避免其使用,则ISP应对他人制作的而又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即ISP应与信息的制作者共同承担责任;
再次,ISP对仅由自己提供利用途径(接受其接入服务)而由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承担责任,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对利用途径的介绍。
此外,该法规定ISP在不违背电信法第85条关于保守电信秘密的规定而知道信息内容并有技术可能加以阻止,而且进行阻止并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时,那么它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33
4“千年数字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最新的实践34 :
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以下简称“DMCA”)对网站经营者提供链接服务,却因链接到含有版权侵权信息的材料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案的颁布旨在鼓励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它对ISP遇到的因第三方提供有版权问题的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规范。该法案的第二部分—《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规定了四种限制性责任条款,在一定条件下给服务商提供了“安全港”。它免除了对符合条款规定的网站经营者因直接或间接侵权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对网站关闭令的取得进行了限制。这种“安全港”的保护分别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⑴网站经营者应用户的要求在其网站上存储信息材料(如将这些材料贴在留言版、聊天室或个人网页上);
⑵网站经营者提供各种链接服务,将上网者带到其他网站的信息面前;
⑶网站经营者或在线服务商在自己网页上存储其他网站上的信息;
⑷在线服务商只为用户提供路径服务,不修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如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DMCA为ISP因提供链接等服务产生版权问题时提供的“安全港”包括所有形式的链接。具体来说,如果网站经营者对所链接材料的侵权性质缺乏“明知”,或不知晓侵权活动的事实,网站经营者的行为将列入“安全港”的保护范围。在此应强调,为获取“安全港”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不需对其所链接的网站内容进行监控。按照DMCA所述的“通知”和“撤消”条款,网站经营者一旦接到告知侵权行为的通知,即被视为“明知”,必须迅速取消对该侵权材料的链接。换句话说,在DMCA中,权利人的正式“通知”等同于ISP对侵权信息的“明知”。此外,网站经营者不得收取由该侵权信息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
5中国——跟上世界的脚步:
⑴立法:
中国目前的《
著作权法》还是1990年9月通过的,在当时的条件下,互联网还远未发展到现在的程度,人们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还不甚理解。所以,对于网络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现行的《
著作权法》并未进行规定。据笔者掌握的材料,目前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审理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ISP的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根据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36 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可见,我国目前在立法中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⑵判例:
a、《大学生》杂志社 诉 “首都在线”37 :
该案中被告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讯公司”)是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计算机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开办“首都在线263”网站后,向公众提供免费个人主页空间。1999年,共同被告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李翔在该网站申请了名为“kaoyan.topcool.net”的个人主页。1999年8月,李翔未经《大学生》杂志社许可,也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向相关作者支付稿酬,将该社出版的《考研圣经》中137篇文章上载至其个人主页。1999年12月8日,《大学生》函告京讯公司此事,京讯公司立即采取技术措施,对该网页涉及的侵权内容进行遮挡,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个人网站无法继续上载。随后,《大学生》杂志社将京讯公司告上法庭,李翔被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