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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94第19条”的差别看WTO规则

从“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94第19条”的差别看WTO规则


汪洋


【摘要】本文作者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全文】
  目录:
  1) 前言
  2) “保障措施”简述
  3) 《保障措施协定》与GATT第19条之差别的提出,以及DSB对之的解释
  4) 作者的观点
  5) 小结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韩立余编著《WTO案例及评析》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 前言
  由于写此篇文章的目的在于课堂的研究,故考虑再三,选择本标题内容作为文章的论题,原因有三:1、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讨论涉及DSB对WTO的一般解释规则,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价值;2、论述范围不大但尽量往深度发掘;3、比较符合当前作者的兴趣及水平。鉴于阅读者的水平,本没有必要对“保障措施”的基本内容多加赘述,但为了保持文章的完整性,所以还是浪费了一些篇幅,仅做必要的概述。
  2) “保障措施”简述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亦称保障条款(safeguard clause),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注1)
  保障措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43年美墨互惠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而后由美国要求加入了GATT1947中,一直沿用至今。WTO规定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一段论述中体现:“任何法律体系如果不作出一些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放宽约束的规定,都无法使不变的法律规则达到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目的,更何况WTO是调整纷繁复杂而又十分敏感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只有规定必要的例外,才能是各国政府接受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做出关税减让以及市场准入,因此,保障措施作为WTO所极力推进的自由贸易‘安全阀(safe valve)’,有助于保持WTO的有效性和多边性。”(注2)
  与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一样,保障措施是对WTO成员义务一种例外。但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不同的是,保障措施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而是对国内产业不受进口造成的严重损害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也正是基于这点,其保护的国内产业的范围较另两项扩大(包括了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同时,实施的条件也要比另两项严格。
  根据GATT第19条1(a)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第2、4条的阐述,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有:a、有关产品的大量进口;b、进口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本文的焦点问题)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c、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d、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国内工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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