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法学多范式的形成、困境与出路——一项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初步考察

  尽管我们承认将多种流派依据某种标准归入若干范式是一种为了研究的方便而进行的建构过程,但法学成为一种真正的多范式的学科却不是我们主观建构出来的;同时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法学是多范式的,尽管有人宣称“法学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19]但事实的另一面是,法学并没有因为方法论上的多元而从学科群中消失,反而愈加牢固了法学在狭义法律现象这一领域内的话语垄断和职业利益。然而,开放的法学毕竟对法学的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提出了挑战,有人选择了顺世主义的同流合污、有人选择了游世主义的玩世不恭、有人选择了愤世主义的恣意妄为、有人选择了超世主义的孤傲独行、有人选择了出世主义的自我解脱,更多的人选择了入世主义的奋力抗争。无论是博登海默“综合法理学”试图进行的法学内部的综合性的重新统一,还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试图完成的法学外部的分化性的重新建构,都反映了我们在这个迎对“科学革命”的世纪里,为法学研究的困境寻找出路的思潮与理想——而这,才是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
  联系地址:长春市前卫路10号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
  电子邮件:penglv@yahoo.com.cn
  电话:0431—5166070,传呼:95950—53165
  ------------------------------------------------------------------------------
  * 该文的写作,得到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黄文艺博士的批评指正,已到中央党校工作的林吉吉博士在吉林大学所作的报告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章中的观点及可能出现的错误由作者本人负责。而且作为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至少也是“警钟长鸣”的效果,并接受必将出现的激烈批评。作者电子邮件penglv@yahoo.com.cn
  [1] 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 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3] 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1页。
  [4] 尽管知识社会学本身还是一个有待于整理的反思性思潮,但笔者倾向于伯克与卢克曼在其合著的经典著作《社会实体的建构》(邹理明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中表达的观点:在理论上侧重认识论问题,在经验上侧重思想史的范式缺乏妥当性,无异于“坐在车中推车”,所以必须将知识社会学中认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排除,只作为经验性质的社会学的一部分;另外后现代话语背景下的知识社会学思潮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限于本文的具体讨论对象,只能舍弃。
  [5] 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目录”及第1-9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