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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范围

  按日本法的解释,“加工”是指“以动产为材料对其施以人力,虽保持材料的本质特征,但使其获得某种新的性能并使其得到增值”的行为;“制作”是指“对原材料施以工作而得到新物”的行为,包括产品的设计、加工、检查、表示等一系列行为。 “制作”一般是指工业上的生产行为,以区别于第一产业上的第一次农畜产品的产出以及第三产业上的劳务的提供;而“加工”主要指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上的对动产施加人工处理的行为。
  基于对“加工”的不同理解,会在农畜物上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对农畜物的加热、加味、调粉、压汁等一般可以理解为是“加工”或“制作”行为;但是对于对农畜物的机械切断而后包装以及冷冻、冷藏、干燥等行为则不被认为是“加工”行为。 有学者从“加工”是一种对自然产出的农畜物进行的工业上的处理这一特点出发,对“加工”作一种相对宽泛的理解,其认为对蔬菜的机械切断而后包装、鱼的冷冻、农作物收获后施用防腐剂、加以放射线照射的行为都可认为是一种“加工”行为。
    按照《EC指令》,对于未经加工的自然产物(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捕获物),并不属于该指令所指产品的范围(《EC指令》第2条);同时,依该指令的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关于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捕获物,加盟国可依其国内法将之规定为“产品”。但是,《EC指令》并未明确规定何种行为为“加工”行为。
   各国立法例在产品概念上对产品须经“加工”或“制作”的强调,反映了各国产品质量立法适用范围的取向,即天然物经过了“加工”或“制作”等人力处理的过程,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只对其可能控制的产品缺陷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3项)。而对于“加工”或“制作”的解释以及对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产物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缺陷产品无过失责任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一个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对第一产业的保护程度。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用于销售。以笔者的理解,此处的销售应作广义解释,除去生产者自用,只要产品进入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EC指令》第7条c项)以供他人使用、使用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产品的,由于该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即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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