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范围
肖志刚
【全文】
产品的范围
肖志刚
内容提要: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对“产品”的定义,试对我国《
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的范围进行解释。
关键词:产品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2000年7月8日修正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基于产品 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1款)。《
产品质量法》第
2条对“产品”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订。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对“产品”的定义,试对我国《
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的范围进行解释。由于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有特别法的规定,本文在此不再涉及。
一、产品的概念
对于产品的范围,各国规定并不一致,有规定凡属于自然产物、工业产品、新制品或加工产品,不论其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属于产品责任的对象(《海牙产品责任准据法公约》(1973),《斯特拉斯堡产品责任公约》);也有对其中的未加工的农畜产品(《欧盟产品责任指令》(1985),以下简称《EC指令》)以及血液等人类器官(《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加以排除的;如果根据最广泛的范围,则连一般出版物,也可成为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我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其次,必须用于销售。但是何谓加工、制作以及销售,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解释。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对“制造物”的概念与我国《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相似,指“经加工、制作的动产”(《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