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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看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是一部进一步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的法律草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广大妇女、企业职工和人民法院的意见,于2001年2月28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三、 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 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1年1月11日
  
  自治法细则中授权行政法律立法的形式问题
  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附则中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或“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另据国务院1987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1990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二条也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门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上述法律法规在适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时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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