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看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陈建樾
【全文】
从立法角度看修改后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 陈建樾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实施现行
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行以来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 因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一天由江泽民主席公布施行。这标志着这部1984年实行的法律经历了8年之久的修改工作正式结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工作,从此有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正如新修订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所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
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次修改历时八年,先后征求了国务院20个部委、10个省区、15个自治州、17个自治县的意见,同时报请中共中央政治局、中组部、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可以说,这是继1984年《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以来,最大规模和最大范围的民族法制修订工作。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和支持态度,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所指出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