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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 如何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尊重和保护被害人权利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之一。在此,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就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和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障被害人对犯罪的独立的追诉权。如前所述,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和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方面。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被害人对犯罪的独立的追诉权,既是承认被害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体现,又是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方面。
  公诉案件被害人提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害人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理由是,被害人独立的诉讼请示权是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的体现。既然承认被害人是诉讼一方当事人,享有独立的追诉权,那么就应当允许被害人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当时,提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权利。这是被害人全面行使追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在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有关意见,尤其要注重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共同揭露犯罪,追究犯罪。
  法庭上被害人席位的设置问题。安排被害人独立的席位,既是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体现,也是保障被害人在庭审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席位设置上,可以让被害人在公诉人右侧并面对审判台。在公诉人一边而非在辩护人一边,以体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对抗性。其席位也不能与证人席位混淆,这一点将在下文有关被害人的陈述一节中再作论述。
  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后,被害人的举证问题。刑诉法规定 ,自诉案件的举证缺乏罪证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可见,自诉安全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这对于增强控辩对抗,确保审判机关居中裁判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其认为对被告人确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提起自诉的,倘若要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就可能由于这类案件均为公诉案件,且显然不属轻微刑事案件的,故让被害人自行充分取证以启动自诉程序的难度较大,最终使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追诉权较难充分得到保障。为此,我们建议,为了解决被害人举证难,在人民检察院尚未交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前,可以允许被害人提出证据返回的请求。做法上,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返回原来提交的证据的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了解不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领回有关材料,以便于被害人掌握和全面地分析判断证据,并针对具体情况补充证据,从而提高自诉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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