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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济新秩序角度看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4.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得到强化,使之真正成为的“守护神”。WTO体系推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加者具有相似的实力,这是与实际不符的。在DSU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规定是无力且缺乏诚意的,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在WTO的执行程序中,报复作为最后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根本不足以奏效。WTO成员有必要通过评审对DSU的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DSB的完善和合理化。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查和进一步完善必须使之反映各国实力的差距,为相对弱小国提供真正平等的竟技舞台,实现“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 如果DSB不能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无法得到承认,最终会损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向着国际经济新秩序迈进:反思与对策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实行各国主权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确立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决策权,调整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的工业生产体系和贸易的单一格局。WTO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也应该且能够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必须对WTO依据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作出修正,更多地维护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应该成为目前优先考虑的一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实质上是为了纠正现有的不平等秩序,创造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新的均衡态势。除此之外还要保证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WTO体系必须否定弱肉强食的价值观,而代之以共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惟有如此,WTO才能获得发展的持久动力,多边贸易体制才不至于走向没落。多哈会议的结果是启动了多哈发展议程。正如欧洲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拉米所说,“WTO能够而且必须成为这样的组织:对规则的制定、自由和管制间取得均衡、发展等方面都给以平等的关注。”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 发达国家应该意识到: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脱离整个国际社会而孤身独行,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联的。发达国家在WTO体系内应该承担与他们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即积极合作地实施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主动对发展中成员进行援助。因为南北国家的贫富差距和发展水平差异的增大只能使发达国家最终失去进步的基础和动力。发达国家应该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来处理国际事务,认识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改造WTO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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