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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济新秩序角度看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二).WTO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WTO体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国际社会主权林立的结构现状,各国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得利益集团和某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使得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阻力重重,WTO体系在这方面的作为极为有限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1.WTO的决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  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却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发达国家总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而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他们在WTO机制中主导了决策过程,这使得WTO的决策缺乏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及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就可想而知。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和特殊待遇条款可操作性欠佳,发展中成员很难真正受益。WTO体系中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条款往往使用“尽力”、“可以”、“考虑”等轻描淡写的词汇,如GATT第四部分的许多条款都用语模糊,闪烁其辞,具有很大随意性,使发达国家经常以各种借口或因“被迫原因”等而拒绝履行义务,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GATT第18条的实施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并且申请手续烦琐,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法从中受益。该条规定如一发展中成员如依第18条ABC节采取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援用A节和C节的成员可能要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 普惠制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使用十分笼统的语言,而且取决于施惠国单方面的态度,在优惠的范围、受惠国的范围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限制重重,发展中成员很难据以提出确定的权利主张。我国学者赵维田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削弱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偷梁换柱地用“最不发达国家”(Least—Developed Countries)一语代替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3.WTO体制内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在WTO体系中仍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为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命运,不得不被WTO裹挟着前行,从而使得他们必须依据WTO调整国内经济体制,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则,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制定经济政策的灵活性,承担了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法律义务,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有选择地扩大自由化,把诸如投资措施等纳入WTO体系内,却对发展中国家享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农业纺织品等部门迟迟不愿放松政策。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却不得不承担苛刻的调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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