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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自治与法治

  法律不仅要从实体上保障自治的衽,在程序上同样要予以保障。各国立法均对自治团体的自治程序加以明确,以确保自治的完善执行。终观主要国家的法律,其程序保障主要体现有:
  1.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之召集、主持
  于德国,依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24条之规定,会议应由管理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但在无管理人或管理人违反召集会议义务的,设有管理顾问委员会时,由与会主席或其代理人召集会议。在有区分所有权人约定的情况可有1/4以上区分所有权人以书面陈明目的、原因而请求时,管理人须召集会议。于形式上,召集以书面为之。无特别紧急情势时,管理者段于会议召开1周前,将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公布。除另有决议外,管理人为会议之主席。会议作成的决议应加以记录。
  于日本,规定管理人至少每年应召集一次集会。未有管理人时,区分所有人有1/5以上,且表决权亦有1/5以上的,得召集集会。集会的召集通知,至少要在开会日1周以前,表明会议目的事项,并发通知于各区分所有权人。
  于法国,依现行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总会(区分所有权人大会)须至少1年召开1次。根据管理者、管理团体参事会及区分所有者的申请,亦可召开临时总会。某项议题之被讨论,须于总会开会日期的15日前送达和区分所有人。
  2. 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之决议方法
  关于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之决议方法,现代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上有“一致决”与“多数决”两种方法。[7]我们应纵观各国之采纳方法,选取适合我国的决议方法。
  一致决,又称“全体一致决”(Einstimimigkeit vertragsprinzip)。以德国现行住宅所有权法之规定最具代表性。另外,法国、瑞士亦有些许采一致决的情形。
  德国,对一般管理行为采多数决原则,而对处分行为则采一致决原则。因为一致决原则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只要有一区分所有人反对,所决议事项就不能通过。因而在实际上,应尽量限制该原则的适用,只有在对区分所有人产生重大的影响时,才考虑该原则的适用,如建筑物的重建,改变专有部分的大小,改变规约等事由时采用。于法国亦有须经区分所有权人全员一致方可决议事项的场合。
  多数决可分为特别多数决和普通多数决。特别多数决,在德国指特定管理行为即采2/3或3/4特别多数决。如在建筑物遭受破坏且超过建筑物价值的一半的部分还存在的场合等。日本的规定比较多,但大致在特定管理行为上采取的是3/4以上多数区分所有人同意。普通多数决,在德国,一般管理行为即采用普通多数决的方法。在法国,称普通多数决为“绝对多数决”。作为此绝对多数决所决议的事项,主要有:由于设置换气装置而须于外壁凿孔及单个区分所有者以自费方式在共用部分上实施工事等。
  3.管理者的选任、解任、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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