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东的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持股份额或比例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分红权的实现是股东投资利润实现的基本形式;对所有股东来讲,只有公司的利润状况良好,才能从投资中获得投资回报。
股东的其他权利。如,对于开放式基金公司而言,股东、投资人甚至可以享有赎回投资的权利。故此,按《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按法定和约定条件,根据基金公司的表现自由认购或赎回自己的投资。另外,股东权利还有公司章程的修改权;有的股东还享有优先权,即在胶息红利分配方面的优先权利;有的股东还享有分配权,即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三、股东权利的实现现状
在股份制构建过程中,不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运作,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落实了产权明唽、职责分明的要求,股东的权利得到了较好地实现。由于真正做到了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分明,彻底改造了企业的经营机制,这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机制性保障。但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很多企业中尚存比较突出的矛盾,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股东对公司控制的力度不够,股东对公司的参与不够,股东权利和利益没有能真正有效地实现,企业改制依然是换汤没换药;“形”与“神”分离,这必须引起重视。具体就股东权利严重被轻视或侵犯的现象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信息披露严重失真,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充分实现。上市公司的做假现象已成为见怪不怪的不争事实。仅1999年10月以来,证券市场就集中查处了一批如蓝田股份、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违法违纪案件;此外,大股东和庄家单独或者联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章行为也严重使信息失真,扰乱正常的投资秩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机构——股东大会未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按《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有最终决定权,但从实际看,不少股东大会有名无实,甚至形同虚设,有被削弱和趋于形式化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有:1、公司章程违法,股东大会职权被限制甚至被架空,无法在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上发挥应有作用,也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2、运作机制不规范,难以形成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如少数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基本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对公司的情况知之甚少。有的公司甚至干脆设置障碍将许多小股东拒之于股东大会外。3、董事会或经理层凌架于股东大会之上为所欲为,关系颠倒。4、基于法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中小股东由于所占股份过低因而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并干脆不出席会议。
(三)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的不合理,以至出现“母子公司不分”、政企不分与政资不分的现象。在我国有的企业(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很多的公司的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国有股东占据了绝对垄断地位,而其他股东的所占股份比例很小,从而使“子公司”沦为控股者滥用法人资格或进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傀儡或工具,中小股东的权利则难以体现了。
(四)董事会不“懂事”的现象比较普遍。作为股东权益的具体执行机构,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不适应。其一,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完善,很多董事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任免权基本是由控股股东内定或安排的,完全置中小股东的参与权于不顾。其二,部分董事的角色意识不明确,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考虑的不是向股东大会及股东负责,而是上级、控股股东;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其三,不少董事的知识、能力不够,不能实现股东的经营要求。其四,对作为股东主要理财人的董事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缺少董事会的监督,弱化了股东通过董事会中的代表对公司的控制作用。
(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作为股东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机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有的公司监事机构不健全,甚至是没有,或者其组成不合法;有的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敢依法行使权利,还看董事会的脸色行事;再一方面,监事会的职权按《
公司法》的规定难以真正到位。如《
公司法》第
12条第3款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纠正,但是如果不纠正,其后果如何法律则缺位了。
(六)司法救济手段不完善。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去寻求司法救济,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尚显不足。如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由谁及何时去行使诉权则无规定;股东基于自己利益受害,是否可以要求有关行为人承担则更是不得而知。
第二章 股东权利的实现障碍
一、股东权利的实现障碍
前文通过对股东权利及股东权利没有真正实现的具体表现作了分析,但其危害是什么?阻碍股东权利落实的障碍是什么呢?本章将从几个角度作分析。
(一) 国家有关部门对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认识上的不足
在理论上,党和国家显然是极为清楚股份制改革的最终究追求目标是要建立真正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能够成为真正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但由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体制环境,以及执行部门关注的角度不一样,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有关政府部门,如地方政府对在企业推行股份制,包括在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时,将改革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圈钱”或者说筹集资金上,主要是放在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上,忽视了股份制构建的深层次目的应是真正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的演化过程,以及推行股份制改革和选择上市公司的对象着重于国有企业这一点也能反映股份制改革的理论认识上的准备不足。在是否应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这一点的认识上就可见一斑。对此,有人提出“决不允许私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者引导私营企业股份化改制成公司”的观点,并认为如果允许私人企业上市或改造成公众公司,就等于“退回到一百多年前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股份制了”。而从投资者、股东、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讲,衡量上市与否的标准应是企业效益,而非企业性质。
由于体制原因和改革措施的不完善,很多国企在“社会负担”、“冗员负担”、“债务负责”的重负下陷于困境,长期不能改变低效率的运行状态。国企改革怎么办?在“九五”初期的1996年到1997年,国家对国企改革的重点尝试是“贷改投”,即把企业拖欠银行的债务转变为国家欠银行的债务;二是“破产与资产重组”,即通过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兼并等,债权人银行则以坏帐、准备金冲销其债务。但这一改革受到国家财政能力的限制。另外,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也强烈表示反对,因为企业破产是损害银行的利益,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到1997年上半年,企业改革转到依靠股市大规模定向扩容来为国有企业筹资上。这样,投资者、股东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募集到大笔资金,使银行的债权转换成良性债权,又可以使银行从“储蓄所”或“风险屏蔽”的尴尬地位中解脱出来。显然,这也好像可以缓解制约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提高竞争力的“资金瓶颈”,同时又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
正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在企业的股份制构建中的主要目的是融资,是要“头痛医头”,因此在改制过程中注重的是股份制的形式,注意的是搭起股份制的框架结构,注意了“公司化”后企业要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机构。但是机构的运作如何则暂时未去考虑。这样做的实质当然是股东的权利有名无实了。
在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眼中,甚至把改制上市当作是出“政绩”。对于这些部门和政府来讲,“股一下”,企业可以活几年,不至于因破产失业太多影响了自己的政绩。于是乎,上市公司的多少,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基础上转制成上市公司的企业的多少,成了国企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的最好例证,成了官员彰显政绩的重要筹码。至于谁来为泡沫破灭,投资者、股东(包括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责任就不管了。
正是基于各种理论和观念的错误,在公司改制尤其是公司上市过程中出现了如下的“怪”现象。
1、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包装上市,欺骗广大的投资者、股东。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想方设法对企业进行各种各样包装,或不择手段地打通关系,弄指标。根据《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不合格企业上市形成了“三部曲”。第一步,争上市的指标。怎么争?其实,就是搞权钱交易。第二步,拉资产。企业自身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组建即将发行上市的公司,于是便使用各种方式将一些缺乏关联性的资产捆绑上市,或弄个“概念”上市,例如将高校企业拉入搞个科技概念以便上市。第三步,做业绩。企业不具备前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条件,就请评估机构包装,于是“死马”成了“千里马”。有的企业上市后,为了配股再融资,也是不择手段地拼凑条件,以求获得再融资的资格。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配股8项基本条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唯一的业绩指标。结果在公布1997年度财务报告的773字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恰好或超过10%的公司竞争达214家,所占比例超过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