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民商事仲裁制度历史发展进程均表明:仲裁制度作为私法领域(市民社会)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其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亦即国家权力逐步减少其干预的过程,此过程亦标志着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逐步妥协。
三
民商事仲裁制度何以要抵制国家权力的干预?此涉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各国发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和总和。〔12〕
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13〕即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领域,〔14〕民商事仲裁机制正是在这一领域内运作。市民社会排斥政治国家的干预,是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市场经济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利益的经济,即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1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民商事活动参加者都应当具有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通过等价有偿的交换与自由竞争来实现其经济利益,在此运作过程中,起核心作用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民商事契约中若渗入国家权力因素,则必然导致契约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在此基础之上的商品交换关系必然是违背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必然无法实现其个体利益,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也就无法提高,中国几十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已经证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作为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政治国家完全吞没了正常经济活动所依存的环境———市民社会,所谓的“私人自治领域”在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出现了。
政治国家之所以不能介入市民社会,这是政治国家拥有的权力的特征所决定的。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并且“权力趋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6〕政治国家的权力是通过国家官员来行使的,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7〕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若其为国家公共性利益,则权力的行使是正态的,若其为官员的个人利益,则权力的行使成为病态,即权力滥用。如果政治国家一定要介入市民社会,则国家权力必定要限制市民的权利,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的基本问题是市民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亦是为了实现市民的个体利益,而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物质利益是有限的,因此不仅市民的个体利益与官员们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市民的个体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亦存在矛盾,这必然导致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而国家权力由于有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在与市民权利的对抗中必然获胜,市民的权利丧失,自由成为奢谈,暴政就开始了。因此,如果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保持独立,两者间达成某种妥协,人民就享有自由,如果政治国家完全笼罩住市民社会,那就是专制主义。〔18〕纵观人类历史漫长、黑暗的专制时代,亦不难发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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