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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古改制-----挣扎在合法性与时代需要之间

  作为合法性组成部分的传统与类似现代化这样的进化进程之间的矛盾,在革命危机时代,必须得到解决。因为后者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也是时代的客观需要。博尔赫斯说“需要本身没有规则”(《亲德分子的定义》),而作为政治家的拿破仑更是语出惊人---“拯救国家的人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不考虑合法性的改革,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
  新旧、善恶这样一些价值判断,往往又成为别的价值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在许多场合,作为裁判别的行为和事件的原则与规范而存在,如“新的就是进步的”,“善的就是值得选择的”等等。其实,黄金时代与乌托邦之间,是无法作出选择的,这就是理智与情感,过去和未来,经验和想象的困境。其实,我们正确的立场也就是我们的价值,莎士比亚认为我们的价值在于解释时代,这无疑是对的,无独有偶,我国著名政治学家白鹏飞先生也曾警醒我们说“思想无所谓新旧,要以能适合时代精神者为新;制度无所谓善恶,要以能供给当前之需要者为善”(《近百年政治思想变迁史略》)。但是,当时代需要与合法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新可能就是异端,善可能就是乱的代名词。 
  托古的形式无疑是多种多样的,如复古式的原教旨主义,革命式的创新,此外还有在改制名义下行着复古之实的变化形式等。托故改制,有失败的例子,也有成功的典范。王莽和康有为的托古改制宣告失败,但是拿破仑的托故改制却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英国宪法名家戴雪评论他时说:
  “拿破仑者,古代政治的复原人物,亦革命时代的创制人物,无论他所取法者为什么制度,他总能改变专制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拿破仑只所以成为拿破仑,是在于这一着:往往有一古代制度于此---一经拿破仑以手指点触,俄顷间便得到新生命,他不但能灼见专制时代所遵最强有力的习例,而且能熟悉山岳派所造最强有力的革命信条,他---能合二者于一炉而治之,以炼成新制度。”(戴雪《英宪精义》P365)
  作为拿破仑特色,见之于当时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当时的法律就具有这样的复合的特征:“尽管民法典创造了革命性的起点,但是其全部内容均带有来自所谓‘旧法’(ancien droit),即革命前法律历史由来的标记。”(K.茨威格特 H.克茨 《比较法总论》 P144)
  这也许就是道家所谓的“圣人变而不化”,或者形同儒家的“故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董仲舒 《春秋繁露.楚庄王》)罢。
  托古改制,常出现在历史的转折关头,这时的历史人物常常具有双重复合人格,也就是列文森所说的“理智上面向未来,情感上回归过去”。这种情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时代需要和合法性之间的紧张所造成的,特别是一些具有深厚文化素养的学者,象王国维,托克维尔等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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