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实践之检讨
郭树理
【全文】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本文拟就中国有关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司法、立法及条约实践,作一初步考察,并借鉴世界其他各国的经验,阐述完善中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制度的构想。
一
案例1: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1]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向中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此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8日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20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21条第(2)项的规定,中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案例2: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互诉离婚案。[2]美国公民曹信宝与中国公民忻清菊1944年在中国结婚,1990年,曹在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郡巡回法庭取得与忻的离婚判决书,并于1990年3月来中国,在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他人的结婚登记(后由登记处撤销了该登记),中国公民忻清菊则于1991年12月14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案例1与案例2均涉及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典型问题——平行诉讼。“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它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3]平行诉讼有两种具体表现: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称为“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4]如案例1的情形;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为“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5]如案例2的情形。中国台湾学者则分别称这两种类型的平行诉讼为“原告被告共通型”与“原告被告逆转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