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谈起
王 超 周 菁
【全文】
宪 法 司 法 化 散 论
——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周 菁 王 超
内容提要: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引发
宪法司法化问题。
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宪法司法化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
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此次批复为我国实行
宪法司法化提供了绝佳机会。不过,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
宪法司法化并非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
关键词:批复
宪法 司法化
1999年1月29 日,原告齐某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齐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齐某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情。齐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一则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在我国的
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仅仅是
宪法上的权利,除了
宪法第
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没有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保障,基本上是一种处于“悬空”状态的权利。而在我国的审判中也没有直接援用
宪法条文进行判决的先例,因此,在法律上这种受教育权虽然有规定但是却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颁布司法解释,准许适用
宪法条文对原告的
宪法权利进行保护 。这一批复的出台,开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用
宪法进行保护的先例,也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开端。本文拟对
宪法司法化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