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或如黑格尔所言,法学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必须如此是因为“哲学形成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并最终形成“一条锁链”,构成“一个完整的圆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页)
[6]以“权利”为法哲学逻辑起点的认识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义务法理学派”的主张,已为现今主流观点。此外,在法哲学逻辑起点问题上,还有过黑格尔以“占有”作为其法哲学起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 世界观由物质利益出发以“利益”作为其逻辑起点,文正邦教授“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法哲学范畴体系的核心”等主张。(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185页)
[7]野狗群体有明显分工,也不为食物争斗;鸟类中除了鹑鸡及其他少数种属外,结成伉俪则终身不变。(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3页)虽然这种现象外观上与人类社会权利义务极其相似,但对动物自身而言只是其本能,是不需要经过大脑思维的自然反射。
[8]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2页
[9]前书,第104页
[1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90-491页
[11]有学者即主张“权利义务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并不存在。”(李步云、徐炳:《权利和义务》,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480页
[14]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9-110页
[15]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 版,第491页
[16]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
[17]严格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有权利都可以是相关义务的权利。但是,有一部分权利不需要明确的义务主体,另一部分权利则须有确定的义务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哈特将后一部分权利称为“有关义务的权利”。
[18]有的思想家就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分先后、不分源流、不分因果、不分第一性和第二性,甚至是不分你我的。潘恩曾说过:“当国民议会审议《人权宣言》时,一些议员主张,如果公布一项权利宣言,就应当同时公布一项义务宣言。”但是“从相互作用来说,权利宣言也就是义务宣言。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他那里权利与义务显然是同一的。(潘恩:《潘恩选集》,第186页)但是,“伦理学上的权利主要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的重合,社会学上的权利主要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的实然状态”,“而法学上的权利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在规范上的分离并对立。”(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如果一种权利理论无法将权利与义务截然分离,该种理论在法学领域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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