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力说实质上是此两种理论的折中。针对二者在认识上的缺陷,梅克尔的法力说综合其长,认为“权利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19]换言之,权利即是法律保障权利的占有者以一定方式行使其意志,而其意志的目的是实现某种利益。
无论法力说这种折中是否适当,法力说避免那些明显的缺陷,并且已经成为了今天的通说。
二、民事权利本质
(一)民事权利与法律权利异同辨
法律权利可以用法力说来概括其本质,民事权利却未必可以。欲理清民事权利的本质与法律权利本质的关系须辨清二者的异同。
总体而言,民事权利为法律权利之所属,二者的共通之处比比皆是。依据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影响,法律上的权利亦可以划分为公权与私权。划分公、私法的标准实质上也是划分公、私法的标准,因为公法上之权利即为 公权,私法上的权利即为私权。划分公、私法的主要主张有三类:一为目的说。保障公益之目的为公法,保护私益之目的为私法;一为实质说。命令服从关系为公法,对等关系的调整为私法;一为主体说。凡涉及政治国家为公法,仅涉及市民社会为私法。[20]民法是保障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法律,主体都是不存在命令服从关系的平等主体。即便在民事交往中有涉国家,国家也不以政治主体身份出现,仍然是市民社会中一名平等的交易者。所以,无论从那个角度考虑,民法都是私法;民事权利都是权利中的私权。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必须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要素构成。
但是民事权利绝非对于法律权利亦步亦趋。民事权利的独特性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
1、民事权利的出现与权利不同步,与法律权利也不同步。前已述及,天赋权利与人类社会几乎同时诞生,原始社会就存在天赋权利。而法律权利则晚至阶级分野,国家、法律出现才方见端倪。而民事权利的产生更晚,及至16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统一规范的市场,呼唤平等独立的主体,期盼个体权利受到推崇与尊重,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民法体系才脱颖而出。
2、民事权利较少需要法律的介入。由于私权的特征,民事生活中极少突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存在多数情形都只是表现为权利先期的赋予和后期“补牢”式的救济。在各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形态中,除了物权制度因涉及社会经济基础、事关安定秩序而奉行严格的法定原则外,其余的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都没有浓郁的法定色彩。
3、民事权利以尊崇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主。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债权更是对当事人的意思选择推崇备至。前文曾谈及选择说的重要瑕疵是忽略了公民自由权的不可选择性。但该问题在民法领域将不成其为问题。民法人身权部分规定了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等权利。尽管法律也规定人身权利与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但事实上在该类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向司法机关主张而放弃。检察机关不能以侵犯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为由而介入干涉,法官也会恪守“不告不理”原则。民法上的人身自由权与公法上的人身自由权之差异体现出对权利主体自由选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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