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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思考

  对于权利本质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权利即自由、权利即利益、权利即资格、权利即主张、权利即选择自由、权利即可能性、权利即一种法律上的“力”、权利即行为尺度、权利即权能、权利即意思自由等等。[14]在权利本质理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人性说、选择说(或称意志说、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或称能力说)。
  人性说理论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把权利本质归于人的自然理性。权利是作为理性的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地作出某事情。”[15]人性说理论实质上由天赋人权的角度讨论权利的本质,用来解释以国家暴力为凭籍的法律权利的本质终归失之偏颇。而且现代西方法理学由实证主义角度出发,对于构筑在模糊不清的自然理性基础上的人性说往往执批评态度。
  选择说主张权利即以权利所有者意志为中心的选择。斯宾诺莎最早提出权利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进一步将法律与自由联系起来,指出权利就是法律允许的自由。[16]选择说理论在现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其理论也称之为“新意志说”。他认为主体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主体关于某标的或某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他举例说:相关义务的权利[17]的取得与行使是以权利人的选择为前提,只有权利主体选择要求履行,义务主体才需要履行,权利才得以成立。自由权和权力权更是说明权利是权利主体主动的和积极的选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我就有自由去选择这样做;只要法律承认,我就获得了一个权力去自由选择那样做。
  利益说理论基于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各种利益的衡定。把权利这种授权性规范纳入这一体系考察,其结论则是任何权利总是一种利益,否则就是荒谬的。
  选择说和利益说都有自己明显的缺陷。按照选择说理论当然可以囊括一些主要权利形态,但是尚有一种重要的自由权并不依赖于权利主体的意志选择 。这即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既是不可被另一公民剥夺的也是不可放弃的。依据刑法,如果某人受到非法拘禁,无论他是否愿意指控不法侵害,国家机关都将惩处该拘禁行为、归还权利主体以自由权利,哪怕他愿意失去自由。由于选择说把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尚且排除在外,所以选择说是一种不适当的权利理论。利益说所受到的批评是因为它不能够将权利与义务鲜明地区别开来,能够用权利所表达的同样也可以用义务来表达,权利概念几近于多余。[18]所以哈特批评利益说除了制造义务公式外,并没有理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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