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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六、检察权的社会属性
  既然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同属法律适用范畴,进一步分析它们在适用法律中社会属性的异同,考察它们是否具有质的区别便成了检察权定位的核心和关键。如果没有质的区别,行政权或者审判权能够兼容检察权,检察权就应当置于行政权或者审判权之下,如果存在质的区别,行政权和审判权都不能兼容检察权,检察权就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适用权,即本来意义上的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虽然同属法律适用权,但由于它们性能上的差异和实际运行中作用的差异,表现了不同的社会属性。一般而言,审判权的社会属性在我国学界没有异议,人们共识审判权在诉讼中代表法律,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律意志的贯彻者,诉讼的终局裁决者。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是否同一属性,则观点各异,尚未深入,一些问题有待澄清。
  现代国家制度社会公共权力的多元发展、民主化过程的必然趋势,要求国家权力以不同角度切入社会生活,而不再从属于一个专制核心,因而国家权力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属性,这是国家权力发生分解的实质原因。检察权的由来由于东西方历史条件的差异,有着很大不同,中国检察权发源于对官员犯罪的国家追诉,法国出现于监督法院的和代理王室诉讼的国王代表,英国则来自国王代理人对涉及王室案件的追诉,但在之后的发展进程中,不同政体下有代表性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殊途同归,不约而同地在缩小私诉案件范围的同时,形成和正在形成对刑事犯罪的追诉垄断,近些年又涉及到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已经成为一种专司追诉的国家权力。从对皇权和王室利益的维护,到对刑事犯罪的追诉垄断再到对民事诉讼的涉及,既表明了犯罪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日益严重的危害,同时又表明了权力配置模式的构建者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逐渐觉悟。在公诉案件中,有的是公民利益受到侵害,有的是法人利益受到侵害,有的是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有的是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受到侵害,共同之处是犯罪或违法行为侵害具体客体的同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权因此而介入诉讼。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表现最为直接,长期的集权政治对追诉职务犯罪的特殊要求,使中国国家追诉制度起步较早而且发展较为充分,原因即在于此。实行公诉或国家追诉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对诉讼中受害人特别是弱者的社会支持,使原本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诉讼变为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而建立起追诉主体对追诉对象的绝对优势和相互间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以确保诉讼无条件进行。检察权在每一起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在代表受害的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因此,检察权的运行不能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现代检察制度也不允许为检察权的行使设置自身利益追求,不允许检察权与任何经济利益发生直接联系。换言之,从本质上讲,权力配置模式中的检察权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因此,诉讼中的检察权高于受到追诉的一切对象、检察权中程序强制权的附载,才有了理论依据。
  政府行政权,直接代表的是政府利益或称国家利益,内务外交方面盖莫如是。这种利益往往具有比较明确的主体归宿,有地域性和系统性特征乃至经济意义,虽然行政权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利益,但这种社会利益是在国家行政利益与其他社会主体利益的协调中实现。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由于对行政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可能会损及其他社会主体利益,甚至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现代诉讼制度被认可为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屏障,越来越强调公正和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所以出现了行政权从诉讼中退出的要求和实践。因此,尽管行政权运行的最终目的可以是实现社会利益,但它不直接代表社会利益,而是各种社会主体利益的组织者,国家利益的代理人。
  在因为利益冲突而发生的诉讼中,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各自不同的角色表现更加鲜明,审判权自不待言总是以法律为其运行的出发点,政府机构因为其行政行为而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告,检察机构只有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才有资格对政府提出指控。如果检察权等同于行政权或者为行政权所包容,角色的错位将导致诉讼伦理的混乱,法庭上就会出现政府权利与政府权利之间、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荒唐对峙,出现行政权对行政权不成体统的“公”诉,检察权被打折推出,公诉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社会属性的不同集中体现了它们之间质的区别,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检察权出现和独立,是社会要求诉讼公正的结果,是诉讼制度和国家政体的进步。只有在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社会属性差异的基础上,才会呈现出更加合理的诉讼格局;只有对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社会属性的差异有了清楚认识,才能构建科学的现代国家权力配置模式。
        七、检察权的国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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