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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论

  2.行为规则是一个完整的立体系统,不宜以一种规则取代其他规则。受法治崇拜法律万能思想的影响,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厂、依法治矿、依法治街、依法治校等等说法曾流行一时,市面上甚至还摆放着《党内法规汇编》的工具书,形式主义正在使法律虚无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同的行为规则在制定上有不同的依据、原则和程序,在实施中有不同的范围、对象和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不容否认,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主体部分,但法律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典型行为制定和施行,它一方面不能越过向下的层次取代其他社会组织的组织规则,另一方面不能越过向上的层次取代道德规则,否则会由于规则滥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恰当处置影响社会效果;同时,法律规则的施行需要充足的社会资源支持,一些法律规则尽管必需,但由于条件不成熟而不能超前出台,必须用其他行为规则权且补充,否则制而不行将影响法律的严肃,反而不利于法治成就和行为规则系统的建立。
  3.不同规则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不能混淆混用。纯粹的道德规则是一种精神规则,在道德意识削弱的情况下,需要加强的是思想修养、舆论引导和思想宣传工作,需要百家争鸣辨明事理,需要更贴近思想的其他精神交流的方式施行,而不是用其他规则强制推行,强制推行的结果会引起社会反感甚至使道德规则变形。值得强调的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正在对强制规则的国家垄断提出越来越强烈的要求,这种垄断既适应人权保护的需要也有利于公正秩序的建立,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一些组织规则还存在的强制成分表现出对社会进步的抵触,不利于行为规则系统的科学结构。
  4.法律规则的制定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意志,是行为规则系统建设中重中之重的问题。独裁时代已经过去,法律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协调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和各种社会集团的意志,就会形成所谓“良法”,其实施就会产生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效果,否则,一意孤行垄断立法会积攒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冲突。首先,要允许不同政治集团、文化组织乃至宗教组织的存在并将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不同意志有秩序地得到表达,消除地下政治活动潜藏的社会隐患;其次,要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尤其是要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立法的参考坐标;再次,立法活动要逐步趋向民主,由统治集团的内部民主推向社会民主;最后,要促进立法过程中统治集团意志与社会利益、其他集团意志之间的思想联系向制度联系的演变,实现各种社会主体对立法活动的有层次介入和制度化制约。
  5. 不同行为规则之间存在等级效力,以等级效力为依据消除规则冲突。道德规则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高于组织规则、上级规则高于下级规则是基本的行为规则效力次序,违背道德规则的法律不能产生,违背法律的组织规则不能施行,下级规则不能否定上级规则,否则,就会有“劣法”出现,就会有行为规则本身带来的秩序混乱。例如在职务行为规则的贯彻中,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些陈旧因素制约,存在组织规则高于法律规则的情况,一些职务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序中组织规则优于法律规则,法律的统一实施受到干扰,不少犯罪行为因此不受法律制裁。如果允许这类规则冲突长期存在,不仅惩治腐败推进廉政的效率降低,对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全方位实现社会治理也极为不利。受地方经济利益和部门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性、部门性法规对法律形成的抵触也不时产生,应当清理消除。
  行为规则系统是否健全完善,从技术角度集中体现了治国理论和治国手段的成熟程度。我国社会在经济上从农耕时代跃进到商品时代,新旧观念相互激荡,利益驱动表现强烈,突然间出现了大量社会矛盾,实施国家治理所需的社会资源又处于贫困状态,政治体制上问题重重动作沉滞,可以认为,现阶段是执政治国最为困难的历史时期。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仅需要对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认识和正视落后的勇气,还需要具备成熟练达的治国手段,这种手段集中体现为对各种行为规则的确认、制定和施行,体现为对整个行为规则系统的有效调控和运用。建立完善的行为规则系统并保证有效落实,天下大治就为期有望,社会进步就可以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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