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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碰车”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据《齐鲁晚报》2001年7月6日报道,1956年,巴西遗传学家科尔博士从非洲带回47只毒蜂蜂后,他想研究是不是能够把这些加以驯化。不料一年以后实验室发生偶然事故,其中26只蜂后从实验室飞跑了,于是这些毒蜂以每年300~500平方公里的速度“占领”周围地区,从最初的26只发展今天总数超过10亿的庞大种群。仅2001年春天,美洲就有大约1500人死于这种毒蜂的蜇针之下,至于受害牲畜更是以千万为单位来计算。这一例证所说的是毒蜂在偶然事故中失控,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故意制造事故,但是,其危害后果给我们的警示作用却应当是相同的。作为科研工作,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培育、观察有害生物是必不可少的实验手段,因噎废食是不必要的。但是,别有用心者利用实验中的特定条件制造恶性事故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作为法制社会,控制在实验状态下的基因毒素或其他有害生物体的扩散更需要法律的武器。而据笔者所知,我国除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条例》外,目前还没有新的法规具体规范基因研究的行为。如果我国能及时在刑法中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至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生物工程技术控制法律偏弱的缺陷。
  当然,防止利用高科技制造事故的治本的措施在于不断提供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严密抵制邪教对科技人员的侵蚀。从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出发,畅通言路,做好生动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心理氛围。积极引导使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人类造福,在自律和他律中防止出现科技人员反叛科学的局面。
  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和进行敏感实验的人员,既要关注他们的工作业绩,也要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心理、经济、交友状态,不能把信任和必要的监督对立起来。要注意他们的情感波动,及时发现心理异常迹象。对确有异常动向者在常规性防范措施不能奏效时,要果断更换工作岗位,以免造成后患。
  此外,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与混乱,我国内地的采矿业安全隐患甚多,不少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人身自由受到雇佣者的野蛮侵害,心中的愤懑难以排遣已经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性行为发生。对此,我们既不能回避也不能坐视不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避免就安全抓安全地单纯防范,从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出发,规范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关闭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严惩不顾工人死活、危害工人利益的经营者,并剥夺其再度经营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自杀性犯罪的手段可能和故意制造事故罪交织在一起,即行为人事先具有以自杀手段完成犯罪的预谋,机毁人亡、车毁人亡、船毁人亡结果的出现就是故意制造事故之目的达成。这种在制造事故过程中自杀的行为人往往与恐怖活动组织有某种联系,破案的难度较大,甚至会给正确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带来一定困难。当前,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增多,防范国际恐怖活动渗透的任务甚重,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警惕在航空等要害部门故意制造事故的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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