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只准在一台机器上使用的软件应保证只在一台机器上使用。如金山公司的WPS2000的《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就规定,最终用户应该保证“只在一台机器上使用本系统”。因为最终用户得到是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如果其在不同的机器上安装该软件,等于对该软件的复制,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独占使用权。所谓复制,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就是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而有些软件的应用需要在不同的机器上安装,这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待,如果需要在多台机器上安装,每个机器上安装的部分是软件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最终用户只需要购买一个许可证即可,如有些服务器软件;而有些软件的应用虽然需要在不同的机器上安装,但是每台机器上安装的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软件,如网络寻呼机、网络会议软件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台机器就需要一个软件许可证,即一份“软件产品”许可证不得在不同的计算机共同或同时使用。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可以认为法律认可了“一台机器一个许可证”的制度。我国香港《版权法》则明确规定在多部计算机安装只准在一部计算机使用的软件,即属违反特许条件。此举等同制作侵犯版权的复制软件。在业务上管有该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可能会被刑事检控。
(2)用户不得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反汇编(Disassembly)等。所谓反向工程,又称为还原工程,是指将他人的目标代码程序利用反汇编、反编译软件使其还原为汇编代码程序(源代码程序)。一般软件开发是按高级语言源代码 汇编源代码 目标代码这个顺序进行的,这时可将目标代码还原成源代码。这个顺序正好和软件开发顺序相反,故称为反向工程。 关于反向工程是否合法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焦点的根本就是计算机软件的“顺序、结构、组织”是否应该保护,对世界影响很大的美国“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案”提出了著名的“三段侵权认定法” 对于软件“反向工程”保护的争论,反映了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对于软件技术正在发展的国家而言,限制了“反向工程”,无疑不利于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反之,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呢?下文将详述。
(3)不得违反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有些国家为了某种目的,限制向他国出口高科技产品,软件也被列为其中之一。如美国,微软就在其《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里规定,如果该产品写明不得向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国家销售时要求软件用户不得“直接或非直接将本‘软件产品’(或一部份之)出口或转口到加拿大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受美国出口限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三、利益平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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