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种立法模式的糅合——专家论证会
根据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结合具体的立法项目特点。对于更多体现国家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由行政机关负责起草,然后组织有法学专家和著名执业律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行政机关起草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对于具有前瞻性的立法项目采取专家立法模式,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聘请有关专家负责起草,然后组织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著名执业律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法学专家起草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对于更多体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由行政机关组织有关执业律师负责起草,然后组织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执业律师起草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修改立法草案。待立法草案成熟后,再提交审议机关审议通过。
六、深化三种立法模式探索的构想
1、转变观念,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立法模式为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深化认识,应当把立法工作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以创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立法模式为目标。通过发挥各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创建更加民主、科学、高效的法律。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会降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作用,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发展和权力的维护。然而,恰恰相反,这样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作用,相反,还会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工作效率。打个比方,美国为什么富裕,难道是每个美国人都是天才吗?答案恰恰相反,在美国科学家中,真正的美国人很少,大部分是移居美国的外国人。美国富裕的真正原因就在于他采用了一种很科学的工作方法----“借脑”运动,也就是充分发挥别人的聪明才智为其国家的发展壮大作出最大的贡献。我们的立法工作为什么不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呢?我们也可以在立法工作中开展一次“借脑”运动,充分发挥各种人力资源的优势,为我国制定出民主、科学、效益的法律而努力。
2、进一步完善各种立法模式的创新机制
在行政机关立法模式中,应当建立行政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特殊奖励制度,对长期从事立法工作、具有丰富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奖励。建立立法项目专项基金制度,除去各种立法调研、论证费用外,可由起草小组自由支配一定比例的资金。
在法学专家立法模式中,应当建立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法学专家教授所追求的可能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可以在物质奖励的同时,通过授予对立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授予某种荣誉称号,以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激励法学专家教授为我国的立法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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