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理论上讲,执业律师立法也应当属于高立法成本的立法模式,因为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也属于高收入阶层,其时间也很宝贵,对其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在实践中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允许打广告。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大借有立法权的机关委托其立法之机,大搞舆论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名誉度,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于愿意免费为有立法权的机关起草有关立法项目,所以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的立法成本也较低。此外,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且其经常会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因此执业律师立法会很好的体现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社会成本较低,效益较高。但是执业律师毕竟不是社会的管理者,其起草的法律可能会更多的体现形式公平和效益原则,而往往会忽视法律的实质公平和秩序价值,忽视国家利益的维护和体现。所以,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的执法成本也较高。对于更多的体现行政相对人利益、更多的体现立法民主性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此种模式。
四、三种立法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1、行政机关立法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目前,决大多数的立法项目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今年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起草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等;今年1-8月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有《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政府规章有《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和《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
2、法学专家立法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江平、王家福、王保树、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明、费宗玮、肖峋、魏耀荣九位法学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物权法草案准备工作。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会议,讨论了由梁慧星教授提出的《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会议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教授按照该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即着手起草,至1999年5月完成物权法草案初稿,于10月最后定稿,共计12章435条。
3、执业律师立法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采取的是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组织十二名执业律师,组成了草案起草组负责此项工作,从今年3月20日至6月20日,通过访问、调查、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围绕国内物业管理立法情况、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可借鉴的境外物业管理立法情况三个专题,完成了立法起草的第一阶段的立法调研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第二阶段的起草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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