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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立法模式探析

  1、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交给其的立法工作是其职责所在,理应尽职尽则,无可非议,其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也仅有其工资和必要的补贴,表面看起来其立法成本肯定最低。但是立法工作是一项很慎重、很艰辛的工作,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常此下去,不能很好的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不仅会创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大量的人才流失,相对来说得不偿失,立法成本可能会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由其起草的法律往往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可见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执法成本较低。由于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主体往往会以国家利益为重,充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有时此种指导思想会走向极端,造成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过分干预或者过少干预,以至于造成经济秩序动荡、社会秩序混乱,大大提高了立法的社会成本,降低了立法效益。所以,必须慎重使用行政机关立法模式。对一些急需出台的专业性较强充分体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适度干预的立法项目可采取此种模式。
  2、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表面上看,专家立法模式的立法成本是最高的。因为法学专家属于高收入阶层,其具有渊博的知识,社会创造力较强,平时教学和科研任务重,再让其抽出时间搞立法工作,理应获得高回报,所以往往聘请法学专家立法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但是从长远来看,法学专家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从而使立法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不需要进行频繁的修改。因此,从长期利益来看,法学专家立法的立法成本较低。但是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执法成本较高,因为法学专家多为理论工作者,往往缺乏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经验,所以,法学专家立法模式起草的法律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于过于抽象化和术语化,不利于大众的理解和接受,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执法成本较高。但是法学专家往往会站在社会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扰,而且其起草的法律往往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可以更多的借鉴古今中外的先进经验,能更多的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社会成本较低。法学专家借鉴古今中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可以大大提高立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应当注重与中国国情的实际相结合,不可盲目移植、盲目引进。所以,对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立法、需要充分法学理论基础的重大立法项目可以采取此种模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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