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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立法模式探析

  2、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法学专家立法模式的起草主体多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具有渊博的知识,更多的会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会使立法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但是法学专家作为理论工作者,其立法往往会缺乏可操作性,有时甚至会过于抽象化,不便于被大众所接受。
  3、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执业律师立法模式的主体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其天职,因此其更多的会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会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执业律师立法往往会忽略国家利益,单纯的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甚至于有时会更多的体现其阶层 利益。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多事情都需要考虑其成本和效益。虽然立法工作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社会公益性的活动,但是我们不妨也改变一下观念,把立法工作也推向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一下三种立法模式的成本效益。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最先由美国总统里根通过总统12291号行政命令加以采用,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英国《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原则》,德国《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立法指导原则》,芬兰《法律规范法》,加拿大《联邦立法政策》等都制定了成本效益分析原则。
  立法的成本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社会成本(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成本)、政府成本(立法成本及执法成本)。通常,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可以度量,而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社会成本往往无法计算,由此而使立法可能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担或影响。但是目前,已有国家采用立法预算(regulatory budget)对立法进行控制,立法机关只能在预算上限的范围内立法,不得超出预算规定的立法社会成本。在美国制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时,该法的年社会成本首先被确定为250亿美元,由此而使该法采用了许多创造性的规定,以满足预算的要求。在实施该法时,为确定每类产业所承受的社会成本上限,行政立法机关也相应的确定了不同产业的立法社会成本 。立法的政府成本是立法将给政府机关所造成的成本。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立法的政府成本分析可以保证政府集中资源于最为重要的领域,满足公众的期望。美国《灵活立法法》要求分析立法对基层地方政府成本的影响,而1981年的《政府成本评估法》要求国会评估重要立法对州和地方政府成本的影响。德国《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要求明确新立法可能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造成的额外成本与开支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的实际效能是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如果某类法律被架空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之外,人们往往会规避这种法律,让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所以,立法成本分析固然重要,但立法效益分析也必不可少。这方面最明显的领域是环境保护领域。传统的环保立法属于命令服从式,排污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治污或达标,否则将受到处罚。与这种方式相对的立法方式则是经济诱因式,它并不强制要求排污企业采用特定的治污技术或达到特定的排污标准,而是对排污量收费,多排污,多付费,或者给企业一定的排污指标,企业可以有偿转让多余的指标,也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指标 。传统的立法方式不但难以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经济诱因式的立法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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