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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监察的独立性

  1、 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
  梁治平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不承认“个人”的存在……“身份的原则支配一切” 。张志扬亦认为“个人,实乃中国文化的盲点” 。他问道:“中国……集体意识最强的民族何以会是一盘散沙,要么板结,要么沙化?……从孙中山到毛泽东,都是为避沙化而宁走板结道路。……个人不是个人,只是某共同体的分子,他就只能在强力结构中存在……” 故而,在行政权愈益膨胀的今日,个体更是板结于行政结构中,淹没呼声于无形。
  2、从我国革命的角度
  我国的革命本肇始于旨在增进个人权利的努力,然而革命的结果在很长的时间里皆与此背离。何以会出现此种结果?究其本质乃是源于法国大革命,又为马克思主义者们理论化的一种信念:既然所有的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也就变得不再必要了。正如法国大革命时还有些人认为,“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 。然而,事实很快就证明:胜利的革命家们热情期望的乃是行政机构能够彻底地服务于他们的目标,使其期待已久的、为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的改革能迅速而果断地得到执行;“在人民民主的国家中,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想象的自由” 。因此,不太关注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以对抗行政机构的权力,即对抗其自身权力的问题。尤其是制约需要付出成本,牺牲效率,或伤害其权力时,于是,对一种稳定的、长期的、用以制约权力的制度的漠视在此埋下了因子。但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很可能还在于未来” ,所以预先设计一种制约的制度是极为必要的。毕竟,初始的革命者可能还心怀道德的热情,其后继者则可能籍由权力伤害个体。
  2、 从行政官员和公民个人的关系来分析
  洛克曾言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所以,“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 正基于这样的理念,西方的制度强调在行政官员与公民个人之间构建一种平衡。哈耶克亦说:“在法治国的构设中,所应限制的主要机构是精心建立的行政机关” 。 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实赖于行政官吏的行使方能作用于个体公民,所以“在今天,专职行政人员的权力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 。那么,如何在行政官员与公民个人之间构建一种衡平?行政系统外部的制约固可有效,但一失之专业,二失之成本 ,所以,内部的行政监察本应是极为主要的选择,其若能作为一个单独的机构,可使公民以较低的成本、较容易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对其的不重视,体现的是对个体的漠视。
  (三)小结
  中国历来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倾向,对官员愈是信赖,对草民便愈是漠视,故让草民之疾苦上达天听的渠道亦设计的了了,不甚畅通。今日中国,旧习未改,行政监察本是我国公民实现其宪法所赋予的申诉、控告、检举 之权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的制度设计者乃以政治权力流畅运行为视角,“作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行政监察在我国更似服务于政府。因此,其不能独立于政府,自可理解。为支持政府工作,使政府领导人的个人决策在辖区内得到迅速的执行,忽视个体的申诉,行政监察出现权力行使的谦抑亦为正常了。
  但不妨让我们谨纪“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当群氓进入国家成为有机部分时,他们就会采取合法而有秩序的方法来贯彻他们的利益。相反地,如果不存在这种制度的话,那么群众的呼声总将是粗暴的” 。
  三  行政监察独立性之制度比较
  当谈论到行政监察之独立性,其实应有两层之意。第一层乃指监察机关之独立性,涉及其与政府、政党、平级政府部门的关系;第二层为监察员的独立,涉及其与监察机关、长官的关系及作为监察员应享有的保障。
  (一)监察机关的独立
   1、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位置——与政府及领导人的关系
   (1)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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