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主义中国的官吏管理思路
新中国初建,行政官员被预设为无产阶级中的先进代表,具备共产主义的无私与利他的高尚情操。我们的制度便构建于对这样的先进代表的信赖之上。正如1956年毛泽东所说:
“我们党有成百万有经验的干部。我们这些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是土生土长,联系群众,经过长期斗争考验的。我们有这么一套干部:有建党时期的,有北伐战争时期的,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有抗日战争时期的,有解放战争时期的,有全国解放以后的,他们都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产。……我们有在不同革命时期经过考验的这样一套干部,就可以“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新的领导人亦秉承此种“以人为本”的信念。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五周年的座谈会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建设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就是由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家素质的领导骨干带领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
这样的官员在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政府的雇员,可以为人民所信赖、所景仰。这样一种理念,对上,自可使之忽略制度性监察的必要,对下,正如陈国尧所说:“要求人民自己去监督自己的领导者,去制约人民政权的权力行使,这对于从苦难中被拯救出来的中国民众,从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翻身得解放的人民心理状态是对党和政府的感恩戴德,是对领导者达到尊敬、崇拜和服从,而不是监督和制约,1959年不恰当地取消了监察机关,正是以此为群众基础的。”
既然“以人为本”,制度设计者认为通过树立榜样,号召学习,不断教育,可以使大多数干部都成为这样的人;所以, “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 。江泽民强调:“要教育和提高干部,就必须在干部中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深入持久的学习。”
所以我们的《
行政监察法》第
五条亦要求道:“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教育”在先,“惩处”在后,故而,我们的监察工作会采取亦赞扬“温情脉脉”、四面融通的工作方式了。
3、小结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种基本的模式:
前提:道德或共产主义精神的具备
管理技术:教育、树立榜样。
由于监察是以质疑和不信任为其前提的,因此,这样的模式自然地排斥监察机制的作用。否则,是其自我的异化和否定。
尽管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概括出反贪污工作成功的六要素中,肯定了教育在治本方面的作用,但同时亦指出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更是必不可少 。教育本身具有的长期性与可利用性——教育往往不是客观的,而是一定统治阶层达到培养其需要人才之目的的工具,而统治阶层的信念却不一定是善的——使其在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情势下,不可能成为反腐败的依托。
实践亦证明,长期、反复的学习常使得学习本身流于形式,教与学双方都失却了热情,而不可能获得倡导者所期盼的后果。当社会上的利益诱惑极大,权力的行使又极少约束,寻租变得极易操作时,寄望于官员自身修身养德,无异于一枕黄粱。故而,一种体制内部,可以不受干扰、有效率而稳定的监督是极为必要的。所以,应从对人性不信任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设计。正如黑格尔尽管承认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作为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集中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但使其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使其教养和才干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仍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而非依赖其本身的智慧和法律意识 。
(二)对个人权利的忽视
芬兰监察专员Lauri Lehtimaja在1999年应我国监察部之邀对我国进行了访问。他指出中国监察部不若芬兰的议会监察专员以公民为视角,而是以国家权力的运作为视角的。他认为“议会监察专员的基本原理是政府和公共行政服务于人民,而不是相反。” 在挪威亦采此种理念。例如,《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三条写到其目的为“尽其所能确保行政机关不对公民作出不公正的处理。” 然而我国的《
行政监察法》第
一条写到的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