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十六)

  4. 转让完成后的出让人的个人责任。然而,目前美国法律的主要问题是刚才提到的规章的意义的不确定性。这个规章可以被解读为对贷款人是强制性的也可以被解读为是许可性的,尽管如果它仅仅是许可性的那么很难解释它有何用的目的。放任这样重要的一点处于长期模糊的状态是不合理的,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行动来澄清这一点。在这方面美国法律严重不足。
  中国法律比较
  在这部分,我将总结并对与美国适用的那些法律原则相应的中国法律进行评价。
  1. 如果贷款被清偿完毕则贷款人没有管制权
  贷款人是否对买卖或其他企图撤回贷款的转让有任何控制权在中国法下是不明确的。这个问题由两个成文法来处理。第一个是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更多的细节规定是在1997年5月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根据担保法49条,借款人在转让抵押财产前必须通知抵押款人。而且,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规定除非贷款人预先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似乎需要在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中做一修改来澄清这一问题,确定贷款人的同意权在贷款已经全额偿付的时候不适用。
  2. 贷款人决定受让人是否承继贷款。
  在中国法下现存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事实上对于不动产的买受人来说是否可以承继一个现成的抵押债务。担保法认为任何财产的出让价金必须用来清偿抵押债务,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或规章禁止一个附有现存抵押的不动产转让。因此,法律缺乏透明度目前还不能解决。
  当前中国法律的结果看起来是要去要求所有不能够以现金支付买价的不动产受让人必须获得新的抵押贷款以融资购买。比较而言,在美国现存的贷款人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愿,或者坚持全额偿付贷款或者继续维持贷款,以新的所有者来代替原来的所有者在未来偿还所需的款项。后者有什么优势吗?我认为确实有。当贷款人被要求做一个新的贷款,首先必须“核保”这份贷款。通过从受让人处获得贷款申请、检查他或她的信用报告、核实计划中的受让人的职业和收入而审查了借款人的偿还意愿和能力后,不动产的价值就是通过对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和产权复查来确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