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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问题的法哲学困境

  〔4〕例如,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对后世法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的著名论著《政治学》一书中,就深深地暴露了他的正义观的“人域化”偏好即在环境伦理道德上的缺陷。他在该书中这样写到:“……一切动物从诞生(胚胎)初期,迄于成型,原来是由自然预备好了的。……这样,自然就为动物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为众人繁育许多动物,以分别供应他们的生计。经过驯养的动物,不仅供人口腹,还可供人使用;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也多数可餐,而且(它们的皮毛)可以制作人们的衣履,(骨角)可以制作人们的工具,它们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适实在不少。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度’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当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见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页。
  〔5〕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7〕鲁巴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译本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8〕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9〕 温克勒:《环境伦理学观点综述》,《加拿大哲学评论·对话》1991年第1-2期。
  〔10〕  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29页。
  〔11〕参见谢晖:《客观理性: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345页。
  〔12〕徐友渔著:《“哥白尼式”的革命》,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4页。
  〔13〕这里的“法律”特指实在法或国家法,多具有工具价值或工具合理性之意蕴;而“法”则具有理想法或良法的意味,其核心内涵即指文内所述的“秩序公理”和“正义公理”,是对传统自然法观念的超越,侧重于展示其实质合理性或实质正义之评价或批判功能。
  〔14〕中国现行的法官制服,是一种军事化色彩极浓的装扮。参见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1999年版,第1页。
  〔15〕兰德曼:《哲学人类学》,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
  〔16〕赵汀阳著:《论可能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70页。
  〔17〕参见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底蕴》,《吉林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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