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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问题的法哲学困境

  当我们确证了法的本体即法的最高原则后,我们便有了信仰的终极依托——种不因法律的朝令夕改而变动不居的恒久的价值信仰。这时,我们需要赋予这种价值信仰以“神圣性”(甚至是“宗教般的神圣性”)。〔17〕 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获得强劲而持久的信念支撑和广泛的社会认可。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一个层次上神圣的对立词是世俗。…而在另一个更深刻的层次上,神圣的对立词是混乱无序。神圣的秩序世界是从混沌无序中产生的并不断地将后者当作它可怕的对头。神圣的秩序世界为人们提供了抵抗可怕的无序的最终保护。”〔18〕 而且任何事物神圣性的产生都须经几十年,甚至若干世纪的培养,对事物神圣性草率的剥落而非转化都将使基本的秩序和民族信仰丧失殆尽。所以,“就保障社会秩序而言,神圣性是最可宝贵的资源,一个眼里完全找不得神圣性的民族很难建立秩序。”〔19〕 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当代中国试图建立良好秩序的努力特别是时下的环境保护会如此艰辛。
  当然,正如前面所述,强调法的信仰或法律的道德维度,并不应导致另一个极端:法律放弃对客观理性或科技理性的关注,拒绝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的吸纳,把法律问题统统道德化。必须看到,自然法与实在法从失意走向重振,从对峙走向整合,不仅需要重塑和拓展其道德维度(价值理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科学理性精神的不断培育和对实证研究成果的广泛采纳(这在当代中国尤显重要)。也许汤因比当年对科技作用的预言过于悲观了。事实上,目前有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始终局限于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这常常是并更多是与缺乏可靠的经验性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一些所谓的“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之间的分歧恰恰是因为科技之不足而发生的。〔20〕 故只有使法律与科技互相支援并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实现自然法状态的人类权利和自然的应有权利的双向建构和价值衡平;从而共同肩负起匡扶和维系人类社会的历史使命,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法哲学也才能在重建自己精神家园时,又不至迷失掉自己的现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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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9页。
  〔2〕A.P.Entrvevs,Natural Law(李日章译,台北市,联经,民73)第1页。
  〔3〕参见江山著:《法的自然精神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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