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是具有神圣性和恒久性的一种人类价值信念,信仰不等于迷信。对良法的诚挚信仰和普遍遵守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底蕴和内在动因。由于单纯的法律信仰(即对任何实在法的信仰)缺乏价值理性和批判精神,故,一般具有外在性和服从性的特点,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必然要求,它往往激发起人们对权力的狂热,而不能唤起人们对理想生活范式的向往(当然,我们这里并不怀疑或否认法律之程序正义如公正司法、审判公开、律师自由等,尽管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存在基础)。而法的信仰则兼具客观理性和价值理性,是真(客观理性)、善(价值理性)美、(形式合理)的统一,表现为对理想法的不懈追求和对现实之良法(即良好的实在法)的自愿遵从。故法的信仰具有内有性和神圣性,是真正的信仰。
法的信仰的缺失,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为悲痛的事件之一。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享有五千年优秀文化遗产的中华民族几乎将自己的信仰资源涤荡一空,而从西方舶来或移植的法文化精神也未能完全根植于国人的观念之中。在大部分中国人的心目中,法即“刑罚”、法即“法律”,而法律又似乎徙具精致的外壳和冷峻的面孔,故人们亦很难与之亲近。〔14〕服从法律是为了免于惩罚,人们对法律往往抱着一种外在的或旁观者的观点。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法的真挚信仰。法学界因法的信仰的缺乏,将导致其理论因缺乏挚诚的激情而媚俗;法律机关法的信仰的缺乏,将使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遭到无情的嘲笑;民众法的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滥权与专横提供广阔的空间;立法者法的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法律的实现设置陷阱。法哲学需要重建自己的精神家园!
重建法哲学的精神家园,必须超越传统的自然法观念,将“人域化”和“现实化”的公平正义观念广化于大自然系统和现实人类的永续之后代,甚至惠及寰宇。这是人类走向幸福自由彼岸的终极背靠。不可否认,一个国家(民族)在一定时期应当也必然有一定的意识形态 来维护群体内部必要的认同与交流。但我们必须明确,面对人类前所未有的全球环境危机,人类比以往任何时代都需要展示出自己的“类存在”,而不能再是“非专门化”的、“不明确的”或“未确定的”动物。〔15〕如果我们还死抱某种“最好”的超验的意识形态并将其抬升为所有意识形态的最高标准,这无疑是一种不明智的作法。“为了作出有效的文明决策,我们就不能以某种意识形态的立场去理解文明、去对文明作仅仅表明态度的价值评价,而只能从文明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去考察文明自身的要求。”〔16〕 故我们需要仰赖法的最高原则或终极背靠——秩序公理和正义公理。这一原则或公理由关注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和“终极关怀”人类命运的生态法哲学给出。其中善意盎然。秩序公理意味着存在者“各守其分”。其积极方面呈现为主体在体认“自在法”基础上的克制和自律;消极方面呈现为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正义公理意味着存在者“得其应得”,呈现为主体间互相尊重的合理的养资源分配或摄取。据此,我们便可构建出一种全新的生态法哲学观体系即人域秩序与天人和谐——从孤立到共在;代内(当代人之间)公平与代际(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从偏执到权衡;自然法与实在法——从对峙到整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